只因单位犯了这个错,37年的劳动关系确认了!|南京劳动法律师

汪正楼案件 2024-09-27 22:40:42
汪正楼律师 南京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公司自1987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张三与公司于1988年4月1日订立了合同期限自1987年2月1日的劳动合同书,明确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张三提交的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也证明了公司从1996年起为其缴纳社保的事实。张三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其自1987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22日在公司工作的事实。即使公司名称几经变更也不影响其与张三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对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公司提出的张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超过仲裁时效的诉讼意见。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针对该诉讼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公司与张三1987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了实体裁判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张三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抗辩,其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张三在1987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22日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查,《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登记卡》显示张三参加工作时间为1987年2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显示,公司自1996年至2021年期间为张三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用,结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在1987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故,一审法院确认公司与张三1987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24)新01民终6705号

简 析

1.超过仲裁时效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吗?

当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时,不影响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超出仲裁时效当事人仅丧失了胜诉权,即仅丧失了请求国家采用强制力实现其权益的权利,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仍享有诉权。

2.仲裁时效抗辩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以上规定,如果仲裁委进行了实体审理,要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如果没有进行实体审理,比如,仲裁委不予受理或审理期限超期后,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要在一审期间提出时效抗辩。如果超过了这个特定时间节点再提时效抗辩,裁判机构将不予支持。

3. 劳动者维权一定要注意仲裁时效。即便超过了仲裁时效,也可以试试看,说不定用人单位不请律师呢?说不定用人单位请了个不专业的律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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