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绝赡养父母!农村风俗父母就该儿子养?法院:强制执行

老六趣事 2024-05-31 02:15:10

事件详情

张某和陈某夫妇都已经 80 多岁,近年来因患有较严重的高血压,丧失了劳动能力,急需子女照顾。其育有一子一女,但因家庭纠纷,女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两位老人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

经调解,约定两子女每月各给付赡养费 850 元,并平摊发生的医疗费。调解完毕后,其子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其女张某凤未履行义务。

泰州姜堰法院在执行中,承办人与张某凤进行了联系,要求其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但张某凤大倒苦水,指责父母在过往家庭生活中有偏心之处,并认为按照农村风俗应由其哥哥赡养父母,坚决抗拒履行赡养义务。

执行人员在村干部的陪同下,来到张某凤家中,张某凤抗拒执行,并撒泼打滚。鉴于当事人拒不配合相关执行工作,执行法官现场宣读搜查令,搜出保险盒一个。经过长时间沟通和做思想工作,张某凤自愿打开保险盒,并从中取出现金近 8000 元履行了给付义务,同时将刚产生的 5 月份赡养费履行完毕。

小编有话说

“孝莫辞劳,转眼便为人父母;善毋望报,回头但看你儿孙。”尽管张某凤内心可能存在对过去家庭生活的不满,但这不能成为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的理由。在现代社会,个人的情感与传统观念必须让位于法律的公正与人权的平等。赡养父母是做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应受限于性别或传统习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义务,确保老年人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和尊重。法律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老年人权益的重视,以及在现代化进程中对于传统观念的矫正,强调了子女赡养责任的无性别差异性。

结 语

个人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的框架,传统风俗习惯不应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家庭内部的矛盾和分歧应通过沟通和法律途径合理解决,而不是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表达不满。无论城乡,无论男女,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是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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