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竟晚于施行日期?某公司这篇印发性通知存在12个方面疏误

曼香课程 2025-04-07 17:36:44

问题提出

在公文处理实践中,印发性通知通常是以复体行文方式出现的,即用通知作为引领性文件,将被印发的对象运载出来。由于此种行文方式比较特殊,不像单体行文那样很易于理解,因此导致不规范的问题较为多见,突出体现在发文形式和诸多表达方式以及标识方法上,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文的质量和效用,也不利于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很值得引起重视。请看实例:

原文链接

这是某集团公司拟制的印发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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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面所述复体行文原理和规范要求,我们一起对这篇实例加以全方位剖析:

1.发文版式不规范。根据现行公文法规和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规定,只有上报的公文才需要在版头部分标注签发人姓名,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上级单位在接到请示、报告等来文后知道下级单位谁对上报的事项负责。下行文和平行文均不需要标注,但本文所用文种为下行文通知,标注签发人姓名显然欠妥,应予删略,并将发文字号移至发文机关标志(红头)之下空两行居中排布。

2.发文机关标志与发文字号之间的距离过远。按照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规定,公文的发文字号应当置于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两行即20㎜排布,本文显然未能做到这一点,显得过于松散。因此,应当将发文字号上移至相应位置。

3.标题与红色分隔线距离过近。按照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规定,公文标题应当置于红色分隔线之下空2行的位置排布。这与发文机关标志和发文字号之间的距离相同。所谓一行,通俗地讲就是10㎜的距离,这样标题应当与红色分隔线之间空出20㎜。本文显然未能做到,给人以拥挤之感。

4.标题构成要素不完整。根据公文法规和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规定,公文标题必须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3个要素组成,无论何种行文方向,亦无论是否为系统或单位内部行文均应如此。实践中随意省略发文机关名称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本例在内,看似是为了使标题趋于简练,但有悖规范要求,需要加以补正。

5.标题拟制不够简练。公文标题拟制的基本要求是既要准确又要简练,不可题文不符抑或臃肿累赘。就本文标题而言,由于是对一份《投资管理办法》的印发,而办法标题中业已带有公司名称,这样由于发文机关名称是必备要素,为简练起见,即应将《办法》中的公司名称去掉,以归简易。即将全文标题拟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带指出的是,公文标题中涉及的法规规章名称是不能省略书名号的,但将原《办法》中的发文单位名称省略却是必要的,更何况类似规章制度类文书标题通常也不能带有单位名称。而应直接写为诸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方为恰切。

6.主送机关排序不当。对于公文主送机关的排列,应当遵循由高到低、先外后内以及党政军群的原则,然而本例中却表述为:“集团公司各部室、全资(控股)子公司:”这样排序是不合规范的,应当加以对调,即改为: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各部门:

7.附件说明标注不规范。在实践中这个问题表现得极为突出,其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弄清楚复体行文之要义。需要明确的是,采用复体行文方式行文,就实质而论只是一种特殊的行文方式,作为引领性文件的通知与之后所附带的文件同为一个整体,而决不是主件与附件的关系。亦即被引领文件是通知正文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其附件,故而不可以在通知正文结束之后标注“附件:”这样,本文的标识即属不当。即便视其为附件,根据规定,附件名称亦不能加书名号。

8.缺漏发文机关署名。根据公文法规和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规定,发文机关署名是公文必备的格式要素,不可或缺。本文遗漏未标,显然欠当。

9.印章加盖不合规范。根据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规定,公文用印一定要确保印章上弧与正文或附件说明之间控制在一行之内(10㎜),但不能压住正文;也不能超过一行,以免显得松散。印章下弧要做到与成文日期下边缘相切。反观本文,显然未能做到这一点,应予纠正。

10.版记部分的印发机关标识不当。按照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规定,版记中的印发机关应当是指一个机关或单位的文秘部门,即负责文件收发的业务主管部门,而不可以是整个单位名称。以此来衡量,本文的版记部分标识公司名称则属不当,应改为公司办公室或综合部等。

11.版记位置不合规范。根据公文格式拟制规定,公文版记必须置于偶数页上,即便首页内容简短能够容纳得下,也不可以,亦需将版记置于第2页,即使第2页除了版记而无其它任何内容,亦应这样排布。因此,本文的做法有欠规范。

12.成文日期与所制发《办法》的施行日期严重错位,不合常规。这是本文的最大问题,从文中表述来看,其成文日期为2024年10月10日,印发日期与此相同,这并无不当。但正文部分却出人意外地写有该《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办法》业已实行了10日才发出通知,这在实践中是一种严重的法规观念淡薄以及对文件制发规则的错误认识,进而导致行文的稽缓延误以及不严谨、不严肃、不规范。因为根据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包括办法等在内的制定、发布和实施均有特定程序,即必须遵从先制定后发布实施的逻辑顺序,以确保文件的正式性和规范效力。尽管文中有“已经集团支委会前置研究,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研究通过”的表述,但不能作为违反规定程序和行文规则的理由,任何解释都会显得苍白无力。

月色透林间,明光映阑珊。树影摇夜色,幽深何处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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