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得好“养生先养身,养身先习动”,想要养生就必须要有充足的运动。就算是耄耋之年的老人,也不能一直躺在家中丝毫不运动。而在适合老人的运动中,广场舞无疑是最受欢迎的。
每到傍晚,城市里就会有一群又一群的老年人聚集在一起,伴随着广播里的音乐翩翩起舞。老人喜欢广场舞,不仅因为这是一种运动方式,更因为这是他们社交的工具。
只不过在跳广场舞时也要注意自己的身体,否则不仅不能起到锻炼的作用,还容易酿成悲剧。家住湖北武汉的70岁大爷张老汉平时就喜欢跳广场舞,结果因身体不适在跳舞时突然猝死,家属事后向组织者索赔了60万,法院判决让人大呼过瘾。
2022年的某一天,武汉市硚口区的杨大妈突然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原来是邻居张大爷的儿子将她告上了法院,并索赔60万。这让杨大妈一时手足无措,自己哪来的60万赔偿金。不过好在杨大妈很快就镇定了下来,她决定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什么张大爷的儿子要状告杨大妈?这件事还得从跳广场舞开始说起。杨大妈和张大爷是邻居,平时两人都喜欢跳广场舞。此前两年因为疫情影响,小区里的大爷大妈都不敢去广场跳舞。
随着疫情慢慢退去,大爷大妈们终于能够走出家门,在广场展示自己的舞蹈。而杨大妈就属于广场舞的组织者,每到傍晚她都会热情邀请小区的大爷大妈来广场上跳舞。老人跳广场舞本是一件好事,可谁也没想到意外却突然发生。
这天晚上,张大爷和杨大妈正跳的起劲,突然不知道什么原因瘫倒在地。无论人们怎么叫喊都动弹不得,杨大妈见状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张大爷送去医院。可经过医生的抢救,张大爷最终还是猝死。
后来医生表示,张大爷的死因可能是年龄太大了,跳舞时体力不支导致心源性猝死。杨大妈得知后悲痛不已,同时也告诫所有的广场舞同伴,一定要量力而行,感觉身体不舒服就在家好好休息。
原本杨大妈以为,这件事至此也就告一段落,可让她始料不及的是,张大爷的儿子竟然在事后将她告上法庭,并索赔60万元。张大爷的儿子张先生表示,自己父亲的死和杨大妈有密切关系,如果不是杨大妈组织广场舞,父亲也就不会猝死。
所以张先生要求杨大妈赔偿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和丧葬费等各项费用,总计60万元。听了张先生的话,杨大妈顿时感到头大,明明张大爷是因为个人身体原因才猝死,凭什么自己要赔钱。
事实上,杨大妈组织街坊邻居跳广场舞的确没有什么私心,既没有收取费用,也不存在违法乱纪行为,都是自愿加入。在发现张大爷瘫倒后,她还第一时间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因此杨大妈并不认为,张大爷的死和自己有关。
对此很多人都站在杨大妈一边,认为张先生的行为不占理,甚至有敲诈勒索的嫌疑。就在这时,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最终给出的审判结果不仅伸张了正义,也主持了公道,让人大呼过瘾。
法院通过调查得知,杨大妈组织的广场舞完全是自愿形式,属于个人爱好组成的团体。即不存在强迫性质,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张大爷本身也是因为对舞龙感兴趣,从而参加杨大妈的广场舞团队,一直以来和团队里的其他成员相处和谐。
既然杨大妈并没有收费,这就意味着她和张大爷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而张大爷的死亡属于个人身体原因导致的,在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前提下,杨大妈只要不构成侵权行为,就不需要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构成侵权责任有4个前提,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对被侵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并且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只有满足以上四个前提,才构成侵权责任。回到案件中来,杨大妈组织广场舞,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在发现张大爷发病后,及时将其送到医院,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没有对张大爷造成损害,更别谈什么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杨大妈和张大爷的死毫无关系,更不构成侵权责任。既然杨大妈不构成侵权,也没有雇佣张大爷舞龙,那么她自然而然不需要进行赔偿。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最终决定驳回张先生的诉求,并要求他来承担法院开庭的相关费用。
至此这桩闹剧才告一段落,杨大妈也松了一口气。经过这件事后,她决定严格把关舞伴们的身体状况,哪些身体不健康,或者存在隐患的老人,统统被她拒之门外。
其实在笔者看来,身体就是每个人的本钱,锻炼固然必不可少,但也不能不顾及自己的身体。像张大爷这样身体有问题的老人,更需要的是调养和治疗,而不是肆无忌惮的锻炼。如果忽视自己的身体,只为了一时的快乐,最终迟早会酿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