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男子电鱼被判拘役,赔偿2.7万,因没钱劳务代偿69天!

鱼乐圈探长 2024-07-24 07:05:29

近日,一起发生在上海市金山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告人曹某与方某因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电击捕捞水产品,被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并需承担高额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然而,由于被告人方某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费用,法院创新性地引入了“劳务代偿”制度,判决其履行69天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替代部分赔偿金。

2023年3月9日深夜,被告人曹某与方某相约前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某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在明知该水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二人仍然使用蓄电池、逆变器、网兜等禁用工具,通过电击方式捕捞水产品。方某捕捞水产品40.86公斤,曹某捕捞水产品37.86公斤。次日凌晨,曹某被现场抓获,而方某则在逃跑后被民警追回。涉案渔获物中,活鱼已被放生,死鱼则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案件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曹某与方某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金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与方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鉴于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曹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方某拘役五个月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又十五天。同时,扣押的作案工具被依法没收。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认为曹某与方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系统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曹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27064.4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对于被告人方某,鉴于其经济状况困难,无力承担高额赔偿金,法院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共同探索了“劳务代偿”的方式。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方某需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1000元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同时,方某需履行69天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替代承担剩余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27814.72元。这一劳务代偿工作将由金山区司法局管理和指导,如方某未履行上述劳动,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务代偿”作为一种创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在上海金山法院的此次判决中得到了首次应用。该制度针对的是轻罪案件中被告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是特别大,但经济状况困难、无力承担高额赔偿金的情况。通过让被告人参与生态环境公益劳动,既实现了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又减轻了被告人的经济负担,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化和灵活性。

在本案中,被告人方某因家庭负担重、收入不稳定等原因,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如果单纯要求其承担高额赔偿金,很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有效执行,既无法实现公益诉讼目的,又可能使方某的生活陷入困境。而“劳务代偿”的引入,则巧妙地解决了这一难题。通过参与69天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方某不仅为生态环境修复做出了贡献,还减轻了自身的经济负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一方面,人们纷纷为法院的创新做法点赞,认为“劳务代偿”既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和人文关怀,又促进了生态环境的实际修复;另一方面,也有人呼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钓友们,你们觉得劳务代偿合适吗,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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