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申请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过程中,对于公安机关开具的《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不服,或者对查询结果不服。
当事人可以依据个人申请查询无犯罪证明活动的结果,书面向原受理单位提出异议。
原受理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对于,原受理单位在给个人办理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过程中,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属于法院判决、裁定有误,当事人应当向有关法院或者检察院进行申诉,与公安机关无关。
虽然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中,并未注明,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具体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活动。
但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笔者认为当事人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提出个人诉求的。
当事人是否有必要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个人诉求,需要结合具体事例,综合考虑时间、精力等综合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