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录律师:我见到的最离谱的虚假诉讼案

白云悠悠行者 2024-05-27 22:05:00

最近有一个湖北的网友加我微信,经常会发一些关于高丙芳律师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文章或者视频,其本人也时常给我留言,提出了高律师无罪的一些看法或者意见。

起初,我一直以为其是法律同行,出于对高律师的关心和同情或者对辩护人的支持,提供一些意见供辩护人兼听则明。互动一段时间后,她才告诉我,她其实是一个企业高管,也是是一起被判虚假诉讼罪案的当事人,但她一直认为自己很冤,目前案件在申诉中,所以就一直特别关注虚假诉讼案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相关成功案例以及相关专业研究文章。后来,在一个律媒微信群里看到了高丙芳律师案的辩护词《请善待农民工和为农民工维权的女律师》,她认为写的很好,就向群友打听辩护人是谁,有律师同行就把我的微信推荐给了她,于是就加为好友,有了上述的互动。

她曾是一个企业高管,人生阅历丰富,文化水平较高,看待问题往往能抓住要害,分析问题逻辑清晰,表达意见简洁明了,给人直观感觉像一个专业律师一样。双方有了互信和理解,她将自己案件的相关材料发给了我,并电话交流了两三次,我对她的案件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判断,尤其当我看完了判决书之后,不由得心中一震,这起民事上完全胜诉且不存在任何瑕疵的案件怎么会构成犯罪吗?只要用最基本的常识和逻辑,就可以得出一个精准的结论,她的行为是合法、正当行使诉权,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但却有三人被指控和判决有罪,离谱的超出我的想象力。

指控逻辑是三名公司员工已收到基本工资,却捏造工资未支付的事实申请仲裁达成调解书,然后申请执行,属于《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执行以捏造事实作出的仲裁文书,构成虚假诉讼罪。三被告人均辩解基本工资付清了,但奖金拖欠未付,以为奖金就是工资,所以以拖工资未付为由申请仲裁,其中两名被告辩解欠薪是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法院认定为自首。认定自首的逻辑是两被告如实陈述事实,辩解不构成犯罪是对行为性质辩解,故不影响自首认定,故作出有罪减轻处罚判决。

这是一个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却被判有罪,当事人确实冤。具体无罪理由分析如下:

一、控方以三人的基本工资已付清,再以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达成调解书并申请执行,属于隐瞒债务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诉讼,视为捏造事实之诉构成犯罪。实际上,三被告人供述内容完全一致,得出唯一的事实是:“基本工资付清了,但诉求给付的工资,其实是奖金,认为奖金就是工资,以追讨工资名义申请仲裁,但欠薪是事实”。由此可见,三被告的行为不属于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之诉。奖金通常被认为是奖励工资或者绩效工资,是基本工资之外的工资构成,无论绩效工资或者奖金工资,都属于工资或者劳动报酬范畴。本案由于存在欠薪事实,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享有诉权,有诉权自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这是一个基本常识。行为人合法、真实行使诉权,何以构成虚假诉讼犯罪?

二、众所周知,无中生有捏造根本不存在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存在真实民事法律关系但基于诉讼策略或者法律理解不当,对诉讼标的虚构、隐瞒或者对对法律关系类型改变等,属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但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中奖金也是工资组成部分,工资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奖金)或者绩效工资,拖欠奖金就是拖欠工资,把拖欠奖金说成拖欠工资,是如实陈述事实,合法行使诉权,连部分篡改事实都不存在,何以构成犯罪哪?举一个简单例子,苹果和水果是种属关系,苹果属于水果,如果按照本案有罪逻辑,如果拖欠的是苹果款,起诉时说成拖欠水果款,就属于虚假诉讼了吗?当然不能。可见,本案指控和判决脱离实际,机械司法到了极为离谱地步,令人费解。

三、本案的判决逻辑直接为无罪背书,甚至不用看卷都可以直观判断行为人无罪;或者说认定了一个无罪事实却作出了一个有罪判决,故判决书可以直接作为申诉案件的关键证据。

从判决可以看出,认定有罪逻辑是三名被告作为公司员工已收到基本工资,却捏造工资未支付的事实申请仲裁达成调解书,然后申请执行,属于申请执行以捏造事实作出的仲裁文书,构成虚假诉讼罪。三被告人均辩解基本工资付清了,但奖金拖欠未付,以为奖金就是工资,故以拖工资未付为由申请仲裁;除一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外,另两名被告人坚持无罪辩解,认为单位欠薪是事实,并不知道奖金和工资在法律上的区别,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被法院认定为自首。认定自首的逻辑是两被告如实陈述事实,无罪辩解是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自首认定,故作出有罪减轻处罚判决。

法院认为这种无罪辩解是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按照此种逻辑,既然法院认为拖欠奖金(奖励工资)是真实的,则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拖欠工资关系。按照有民事法律关系则有民事债权,有民事债权则有诉权,有诉权则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之认定逻辑,本案显然无罪。故本案存在真实拖欠工资法律关系,行为人有诉权,当然不构成犯罪。

附判决书截图

感悟

刑事案件关乎一个人的自由、尊严甚至生命,应该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标准认定罪与非罪,同时兼顾以天理、国法、人情原则,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掌握司法权柄者,应以如我在诉理念,以所办不是案件,而是他人的人生的信条,带着感情办案,带着人性关怀去实现公平正义,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统一。

我期待也祝福本案当事人,将来能获得无罪结果。要充满法治信仰和信心,相信正义会迟到,但一定会到来。

作者:刘录、法学教师、律师、法律硕士,收获三十多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共有十起虚假诉讼案获得无罪或者有效结果,曾经为两名律师同行无罪辩护成功,多篇文章入期刊、专著。案例是最好名片,金杯银杯不如百姓口碑、与其欣赏回忆过去,不如埋头苦干从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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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悠悠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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