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海龙知产|商标起名有“底线”,这个“禁区”不能踩!

北海以北海未眠 2024-12-16 10:36:33

走在大街上,偶尔会看到用“爱屋吉屋”“百衣百顺”“小蹄大作”等命名的小店。经营者如果想把这些看似既有才又个性的名称注册成商标,常常会被行政主管部门驳回注册申请。有不服气者发起行政诉讼维权,结果在法院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以败诉告终。何以如此?理由是这些商标注册申请踩到了“不良影响”禁区。

商标是产品跨入市场的敲门砖,要在市场中站稳脚跟,首先要注册商标。在行业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市场主体为了在竞争者中独树一帜、脱颖而出,往往倾向于选择能够彰显个性、标新立异的标识作为商标。但一味追求个性、博公众眼球,效果可能适得其反。一旦触碰公共秩序和良善风俗底线,就会遭遇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尴尬境遇。

商标起名要有“底线”

很多人看过作者天下霸唱的小说《鬼吹灯》,然而围绕这个知名IP却出现了很多知识产权纠纷。“鬼吹灯”能否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相关案件。

原告上海小岛文艺创作工作室为海报等商品、戏剧制作等服务申请注册“鬼吹灯”商标。他们主张其投资人为知名度极高的《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鬼吹灯”标识也具有区分于小说名称的显著性,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鬼吹灯”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使用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易使人产生与封建迷信有关的联想,从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不良影响”条款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鬼吹灯”标识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

同时,被拦在商标注册门外的不止“鬼吹灯”,有时因不规范使用汉字或成语也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案中,原告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食物熏制等服务申请注册。原告在店面标识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易使社会公众将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联系在一起。

法官指出,“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是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这种标识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不应核准注册。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与历史、文化、传统习俗等相关联,可能对我国文化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商标法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比如,“爱屋吉屋”“百衣百顺”“魔鬼步”商标属于此类不能获准注册的商标。

远离“不良影响”红线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界“不良影响”话题度越来越多,因不良影响半路夭折的商标也不在少数。“不良影响”条款作为商标法规定的“绝对禁止”条款之一,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营者对商标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也更加注重商标的个性化表达,但部分经营者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追求商标的标新立异,这与知识产权保护初衷相背离。那么要如何判断标识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判断标识是否具有“不良影响”,通常须考虑如下因素。一是标识本身含义,即要站在当下社会道德文化背景下,从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感受出发作判断;二是不需具有实际损害,只要标识具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三是不考虑主观恶意,标识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识状态无关;四是不适用于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如果标识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应当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来规制,避免“不良影响”条款滥用。

以商标“IIO”为例。原告安特固化学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在工业用胶、固化剂等商品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IIO”构成,从视觉效果上看,与数字“110”高度相近。“110”是我国众所周知的报警电话,相关公众更易将诉争商标识别为报警电话“110”。如果将与报警电话“110”高度相近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法院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申请不能随心所欲,盲目追求标志的个性化表达,以牺牲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代价博人眼球,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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