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农村地区犬只散养现象较为普遍,但犬只看家护院、情感陪伴等传统功能背后也暗藏安全隐患。由于农村地区对犬只多为放养管理,缺乏有效管控措施,无约束犬只容易引发伤人事件,成为威胁公共安全的“隐形杀手”。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狗追赶电动车致人摔倒受伤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2日,有孕在身的原告谢某采摘茶叶后从茶叶地驾驶摩托车回村。途经某厂时,一只狗叫着从原告摩托车后面追赶上来,原告受到惊吓后连带摩托车摔倒在地,当场昏迷。当晚,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6月4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875.65元。另外,原告支出摩托车修理费495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村调解委员会申请处理。因就赔偿问题调解无果,原告谢某将某厂和肖某某诉至昭平县人民法院。被告某厂表示涉案的狗是该厂工人肖某某个人饲养的,被告肖某某则表示其确实养了一只狗,但原告的损害后果不是他的黄狗造成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狗确系被告肖某某饲养的黄狗,某厂既不是案涉狗的饲养人,也不是管理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原告请求某厂承担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案中,虽然原告摔倒并非涉案黄狗直接接触所致,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也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被告肖某某作为涉案狗的所有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其未能有效管理狗的过错行为与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某向原告谢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摩托车修理费合计5064.1元。
法官后语
日常生活中,狗追赶致他人受伤的事件屡屡发生,饲养动物是个人权利,但文明养宠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增强管束意识,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适当控制,避开人群聚集地,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同时,公众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主动接触、随意逗弄或投喂陌生动物。如遇犬只攻击,应立即采取侧身躲避、用衣物包裹手臂等自救措施,并及时报警求助。只有饲养人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公众保持必要警惕,才能共同营造人宠和谐共处的安全环境。
来源:桂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作者:罗茜茜 唐清清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