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福建一男子因强奸被起诉,后被判无罪!

伍月情感专家 2024-01-17 09:30:16

引言: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个判例。这起法院审判决定涉及一桩强奸罪指控,然而,审判的结局却令人意外。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被告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导致被害人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

在案件中,法院着重考察了被害人的言行、性交姿势等因素,强调人体语言和主观心理状态在性关系中的作用。

这引发了对于沟通和同意在法律上的明确定义的必要性。审判结果不仅反映了法律界对于性关系案件复杂性的认知,也使我们反思社会对于性行为中同意和非同意的界定问题。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1日19时许,李某华、张某某(出生于2000年3月21日)先后分别到政和县城关宾利音乐会所999包厢、882包厢。

20时15分,两人在包厢门口相遇,并互加微信好友。

20时45分,李某华将张某某叫到会所安全门口处,继而把张某某叫到安全门的楼梯走道。李某华将张某某按在走道墙壁上,强行亲吻张、抚摸张的胸部,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张某某稍后报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被告人用背立式的方式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张某某没有用言语表示拒绝,没有求饶、指责,也没有采取呼救等其它方式反抗。结合人体的情况,背立式的性交方式如无被害人的配合,或者被害人只要站直身体或是紧闭双腿,性侵都是无法完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这一案例引发了对法律体系在处理性关系案件中的挑战性问题的思考。

审判中的辩护意见着重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沟通,特别是在性关系中,如何准确判断同意和非同意成为关键。

我们需要更清晰、更全面地定义同意,以防止类似案件中证据不足的情况发生。

结语:

对此,建议法律体系应更深入地考虑性教育和同意教育,以加强对社会大众的法律知识普及。

同时,通过社会舆论和法律机构的合作,推动社会对性关系问题的深入讨论,促使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这不仅有助于确保个体权益的保护,也有助于建立更加公正、明晰的法治社会。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性关系涉及的法律问题远比表面看起来的简单,需要深入思考、持续讨论,并借助法律工具推动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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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月情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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