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不够体面

记录科技说电子 2024-06-08 09:14:19

国务院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照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并公开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明码标价。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以及业务办理途径的关键节点,清晰、完整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限制条件以及相关要求等,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支付费率“明码标价”是监管要求,也是市场呼声。

目前已有多家支付机构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为什么要单独提一下拉卡拉呢?

暂且不议其跨度较大的收费标准、“巧”立名目的收费项目。

主要是拉卡拉此次公示信息发布的不够光彩不够体面。

5月26日,拉卡拉应监管要求,在其官网发布《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

这是硬性要求,也是作为持牌支付机构应有的的社会责任。

然而,总有人想耍点小聪明。

拉卡拉疑似将5月26日发布的这篇《公示》,偷 偷 藏 在了其官网企业动态的 第 二 页 。

本该出现在第一页。

并且,这篇《公示》很突兀的出现在了“2023年12月18日”和“2024年1月4日”之间。

这难免不让人觉得,这是拉卡拉故意而为之。

这难免不让人觉得,拉卡拉不够体面。

“合理确定并公开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条例》第三十四条节选)

那么,什么叫“公开”呢?

我顺便问了一下文心一言,它是这么回复我的。

“公开”是指将事情的内容暴露于大众,使之不加隐蔽地面对所有人。

拉卡拉做到“公开”了吗?

你说他没公开?他确实也发了公告了。

你说他公开了?

他又似乎在遮遮掩掩不想让人知道。

《条例》要求的是:

“ 合 理 确定并公开”。

似乎,“明码标价”这件事上,“合理”是比“公开”更重要的。

拉卡拉表示,受商户具体合作情况等影响,不同商户的费率可能不同,因此其公司收费标准为价格区间形式,最终签约费率以与商户最终协商确定的费率为准。

拉卡拉发布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将收费业务分为银行卡收单业务、网络支付业务、跨境外汇/人民币业务、机具服务费和运营服务费。

这其中,最为争议的是“运营服务费”。

《条例》要求,清晰、完整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限制条件以及相关要求等。

对于“运营服务费”,拉卡拉暂未给出明确的释义。

或者,释义藏在了网站或者协议的某个角落,

等待我们的发掘。

结合此前其他机构发布的相关信息推测,可能是流量费、通讯费等名目。

万万没想到的是,似乎并非如此。

有消息称,拉卡拉近期正在对部分用户(疑似月交易量不达标、交易低净值)收取运营服务费120元。近期也陆续有相关被扣费的截图流出。

如果这就是运营服务费的话,那流量费属于五大类的哪一部分?

也是运营服务费?

《条例》可是明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总之,有点乱。

拉卡拉在其官网称,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要求,合理确定并公开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维护支付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支付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相信拉卡拉在接下来,会清晰、完整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限制条件以及相关要求等,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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