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必究!“收留女硕士”涉事男子已被抓,曾发声:没拘禁过她

月下抬头思故人 2024-12-13 18:59:12

一个准备报考博士的女青年因为精神疾病,走失了。等到13年后,家人找到她的时候,她竟然已经给一个山区的农夫生了两个娃了,一儿一女。最大的娃,已经12岁。

简简单单的几句话,就是这个女硕士13年的时光呀,真的令人唏嘘。

那么女硕士13年,究竟是怎么过的呢?是究竟是被“好心丈夫”收留了,还是被拐卖了,这引发了很多网友的讨论。

女硕士失踪13年育2孩

山西女硕士名叫卜某(又名花花),1979年出生,今年45岁,她从小品学兼优,学习很好,不但上了大学,还念了研究生,2008年,毕业于燕山大学工程力学专业。

她本来是要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然而因为身份证过期,没法报考,因为这个问题,导致她出现了精神疾病,2008年到2011年期间,因为精神异常,所以家人一直带她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

但是2011年5月26日,从晋中市榆次区家中走失。

直到13年后的最近,才被家人找到。

原来花花走失后,流浪到了山西和顺县青城镇土岭村石叠村,被一个大她一岁的单身汉张某收留,然后生活在了一起,13年年间,两人生育了一儿一女,最大的女儿12岁,上六年级,儿子也上2年级了。

这个山村离县城都有40公里,四面都是山,花花是怎么流浪到这里的,目前花花还在治疗中,暂时她没有能力表述。

最开始,通报中用词是周某“收留”了女硕士13年。

但是很快,引发了大家的讨论。

收留这个词汇,是好心、善意。但是,你收留人家,你可以报警,让警察将花花带回家呀,2011年,法治建设已经非常完善了。而不是“收留”到自己的家里,让她给自己生孩子呀。

再说了,收留13年,孩子都12岁了,除去怀胎十月的时间,他们这是才收留,当晚就”结婚”了呀,这是收留吗?这不是明晃晃的强迫妇女嘛。

还有一点,花花被寻求志愿者找到的时候,发现她在笔记本上写的第一个字是“跑”,什么样的人第一个想法是跑?那就是被拐到深山老林的女孩子呀。

还有,花花虽然有精神疾病,但是能写下自己父母的名字,大学老师的名字,很多信息她都是知道,那么13年前的她,未必不知道吗?那么在张某发现了她后,不是想着带回家,而是报警,难道她就不能和警察说明自己的家里人吗?

如果花花不是一个女性,不是有生育资源,是一个男人,这个周某会好心收留吗?能报警就算他善心大发了。

周某发现了花花后,带花花回家,给她煮饭面,然后报警,这才叫收留了一下。

而直接带回家生孩子,叫什么收留?

张某怎么回应的

事情引发了热议后,近日,有记者假扮是志愿者,和收留花花的张某进行了交谈。

张某不承认自己拘禁了花花,说她可以自由行动。

关于是否打过花花,他也矢口否认。

张某还说曾帮她找过家人。

但是这一点,很多网友存疑,既然找过家人,那么证据呢?是有报警记录呢?还是有寻人启事。

张某表示,自己和花花是摆酒结婚了的,但是因为花花没有户口本,所以没有结婚证。

对于张某的说法,网友们都很气愤,花花是精神病患者,没有结婚的能力,他们既然没有结婚证,就不算结婚。

再说了,即便在许多地方确实存在摆酒的习俗,可通常而言,这种摆酒都是双方父母亲人齐齐出席,庄重而正式,是在大家的共同见证和祝福下进行的。然而,花花的情况却截然不同,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其中的蹊跷。

当地再回应女硕士走失13年

此事引发了网友的热议,今天,当地在发声,“收留者”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过调查发现,张某明明知道卜某有精神疾病,还跟卜某发生关系,还生了孩子,这涉嫌犯罪,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了。

精神疾病患者本来就是社会里的弱势人群,他们在认识事物和保护自己方面都不足。张某的做法,是落井下石,严重侵犯了卜某的合法权利,也是公然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和道德规范。

从法律上说,张某的这种做法是犯罪。

网友建议追责到底

1请问两个孩子在哪里生,有出生证明吗,当地村村委会在干什么?村里多了一个人,还摆结婚酒了,他们能不知道吗?这些人要追究责任?

2.民政局是否知情,这家人有没有办低保?如果有,民政局也脱不了干系。有没有被扶过贫,如果有,扶贫干部也有问题啊。

3.她的孩子都上学了,都有户口,这说明了啥?说明当地各个都知道,这件事,说到底,是个社会问题。有关部门不作为,不关心民生,人情冷落,法治意识淡漠。

写在后面

女硕士被“收留”的这13年,失去的不单单是13年的时光,还有大好的青春呀。

如果张某不“收留”,选择报警,那么花花现在的人生会不会不一样,可惜人生没有如果。

卜某不幸患有精神疾病,而张某宣称的所谓“收留”,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审视,是根本无法站住脚、无法成立的。要明白,即便存在她本人看似的“同意”,但这种同意也务必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够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力。

因为在法律的框架下,精神病人属于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往往存在缺陷。倘若不然,在清楚地知晓对方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仍然与精神病人发生关系,并且还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甚至育有子女,这毫无疑问是一种明目张胆、赤裸裸的强奸犯罪行为。

我们千万不能让那种看似充满温情的“收留”表象,掩盖住这种丧尽天良、泯灭人性的犯罪实质!这不仅仅是文明社会最起码的道德底线要求,更是法治社会不可动摇的根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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