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贠治清,是一名来自陕西省吴起县的普通农民。2020年9月30日我驾驶的陕J3T339小车尾部左侧不慎与高晟驾驶的晋AF5Q23小车前头右侧发生了轻微碰撞。榆林市交通J察大队的交J迅速赶到现场,判定我为事故全责。当时,我的保险公司——大地保险也及时进行了现场定损,并赔付了4000元,我以为事情就这样解决了。
然而,2023年2月14日,我收到了陕西省靖边县人民F院的传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竟然以代位追偿为由将我告上了F庭。那一刻,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在F庭上,我据理力争,对阳光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确认书提出了诸多质疑。我指出,他们的评估时间远超F律规定的48小时,维修费用更是高达49400元,其中不合理金额约31500元。比如,更换的照明灯、橡胶轮胎、铝合金轮毂、电眼摄像头等配件都进行了喷漆,但实际上我的车受损位置只是前保险杠、右边大小灯及叶子板。我提供了交J现场勘查照片和大地保险的定损资料作为证据,但一SF院却并未采纳,最终判决我赔付21700元。
阳光保险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F院。我本以为贰审会给我一个更加公正的裁决,但结果却让我大跌眼镜。贰审F院竟然判决我赔偿45400元,这让我对司F公正产生了深深的质疑。
我强烈不满2审F院的处理方式。我提供的证据明明可以证明阳光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确认书与事实不符,但2审F院却未对此进行排除说明,也没有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评估维修费用。他们如何能够仅凭阳光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报告和维修清单就作出如此判决?这些证据在原S庭S中已经被认定为与事实不符,为何贰审F院却重新认定了它们的真实性?
更让我无法理解的是,贰审判决中提到的维修费用竟然涉及全车,甚至连轮胎和照明灯都进行了喷漆。我的车受损位置明明只是前头右侧,这样的维修方案合理吗?2审法F院在判决中遗漏了必要的程序,也没有提供市场价格的合F合理依据,这让我感到深深的不安和困惑。
面对如此强势的保险公司和复杂的F律程序,感到十分无助,我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能重视我的事情,也希望F官能够查清事实,给我一个公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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