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惠州法治时间,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现实生活中,企业想省点,工人想要每个月多拿点工资,于是由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这样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自愿放弃就真的放弃了吗?
王师傅原本是博罗园洲一间制衣厂的车间收发员。2022年开始,因为自身的一些权益未能实现,王师傅开始不断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当年6月,王师傅接到了制衣厂的离职通知。
博罗县人民法院园洲法庭 副庭长 钟伟志:“劳动者在2016年期间入职被告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逼劳动者签订了一份放弃社保的声明,他的工资不是通过用人单位账户发放的,是用法人的账户发放的,发放又不准时,这样就产生了矛盾。”
之后,王师傅便以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他购买社会保险、没有高温补贴、带薪假,经常安排加班等等为由,向当地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对于王师傅的诸多诉求,最后的仲裁结果却只支持了部分。
博罗县人民法院园洲法庭 副庭长 钟伟志:“仲裁支持了高温津贴、拖欠的工资,还有法定休假的工资,没有支持经济补偿金。仲裁认为劳动者自愿签订放弃社保的声明,就没有支持。”
对于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的理由正是王师傅曾经签订的那份放弃购买社保声明,因为在那份声明中,王师傅明确表了态,上面写到:王师傅承诺放弃缴纳社保,且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责任。基于此,仲裁委驳回了王师傅这方面的请求。而这个结果,王师傅显然不能接受,随后王师傅便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就社保来说,员工签下声明自愿放弃,就能够真的放弃了吗?对于这项权利,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博罗县人民法院园洲法庭 副庭长 钟伟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不能因为劳动者签订了放弃社保的声明就免除这个义务,所以法院认定这个声明是无效的,认定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关于社保,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是对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用人单位都应承担未依法缴纳的责任。
博罗县人民法院园洲法庭 副庭长 钟伟志:“无论他有没有签,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一定要缴纳,签没签订都要缴纳社保。所以他现在签订的这份声明就是无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能放弃。”
也就是说,买社保这件事儿,是法定的义务,并不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能够通过商量来决定的。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王师傅经济补偿金3万6千余元。事实上,类似的事件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之中,用人单位想要节约成本,劳动者算小账,想要少交社保多拿工资,而事实证明,这种小聪明并不可取。
博罗县人民法院园洲法庭 副庭长 钟伟志:“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要懂得用《劳动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签订放弃社保声明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