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尧、聂*祥、赵*权等39名机动车驾驶人:
贞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1月26日期间,在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共查获39名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贞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依法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其驾驶的机动车或机动车驾驶证,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处理,现拟对你等39名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你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贞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贞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贞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2月10日
附: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处理的违法驾驶人名单。


来源:贞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