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二元张力出发,探讨儒家思想在文明史中的“宗教性”特质及其与世俗权力的互动逻辑。通过比较中、印、西方文明中宗教与权力的博弈路径,揭示儒家作为“伦理化宗教”的特殊性——其既非纯粹哲学体系,亦非制度化宗教,而是通过“天命-礼法”体系建构了世俗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形成“政主教从”的治理传统。研究结合轴心时代理论与社会学视角,分析儒家如何在商周神权解体后,通过伦理符号的制度化运作,实现对宗教治理成本的继承与改造,为理解中国文明的独特演进提供新范式。
一、治理模式的二元张力:从宗教神权到伦理符号
人类早期社会的治理困境,本质是如何以最低成本实现社会整合。涂尔干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指出,宗教通过神圣符号系统(如仪式、教义、宇宙观)建构集体意识,将个体意志统合为“社会事实”,从而降低协调成本。古埃及的阿蒙神权、印度的婆罗门教、商代的“帝祖崇拜”,均通过人格神信仰与祭祀特权,建立“神权-王权”共生体系:祭司集团垄断神意解释权,王权则以“神之子”身份行使世俗统治,形成“思想道德治理”的原初形态。
这种治理模式的脆弱性在于神权与王权的权力边界模糊。当商纣王宣称“我生不有命在天”(《尚书·西伯戡黎》),将神权彻底工具化时,周人以“天命靡常,惟德是辅”(《尚书·康诰》)重构合法性,标志着中国文明从“宗教神权”向“伦理符号”的关键转向。周代宗法制度通过“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话语建构,将统治合法性从神意垄断转向道德实践,血缘伦理(宗法)与宇宙观(天命)的结合,形成了区别于西方一神教的“世俗化宗教”雏形。
二、儒家“宗教性”的演进:从周礼到“天人感应”
(一)轴心时代的伦理祛魅与符号重构
公元前500年左右的轴心时代,孔子对周礼的“哲学化改造”具有双重意义:
1. 去人格神化:孔子“不语怪力乱神”(《论语·述而》),将周代“天命”从具有意志的至上神,转化为“仁者安仁”的伦理秩序,消解了宗教的救赎论与彼岸性;
2. 制度化建构:通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法体系,将宗法伦理扩展为社会治理框架,使“礼”成为兼具仪式性(如祭天、祭祖)与规范性(道德准则)的符号系统。
这种“伦理宗教”的特质,使儒家既保留了宗教的社会整合功能(如共同价值观、仪式认同),又避免了制度化宗教的教会组织与神权垄断,为世俗权力的直接介入创造了空间。
(二)汉代儒教的制度化:从思想体系到治理工具
秦代“以法为教”的失败,暴露了单纯暴力治理的高成本性。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春秋大一统”,完成儒家的宗教化重构:
• 宇宙观建构:将“天”定义为具有道德意志的终极存在,君主“承天受命”,需以德行符合“天意”,否则将遭灾异警示(《春秋繁露·必仁且智》);
• 知识权力垄断:通过设立五经博士、推行察举制,使儒家经典成为官方意识形态,士大夫集团以“天道代言人”身份参与治理,形成“道统”与“政统”的相互依存。
至此,儒家不再是单纯的哲学流派,而是通过“天命-皇权-士大夫”的三角结构,成为兼具宗教合法性(为权力赋权)与伦理约束性(以天道限权)的治理体系。其“宗教性”体现为:以符号化的“天”作为终极依据,通过仪式(祭天、封禅)和经典诠释(注疏解经)维持社会共识,本质是世俗权力对宗教治理功能的吸纳与改造。
三、文明比较视野下的权力博弈路径
(一)中国:政主教从与伦理权力的内卷化
周代以降,中国形成“世俗权力主导、宗教符号依附”的模式:
• 王权通过“祭天”垄断最高神权(如秦始皇泰山封禅、明清天坛祭祀),士大夫以儒家伦理规范皇权(如宋代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的政治理想),形成“双轨治理”;
• 佛教、道教的中国化改造(如禅宗“不立文字”、全真教“三教合一”),本质是向世俗权力妥协,成为补充性治理工具。
这种结构使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教权高于王权的时期,儒家的“宗教性”始终服务于皇权合法性,而非构成独立权力源。
(二)印度:宗教与世俗的二元分层
婆罗门教以“瓦尔纳”(种姓)制度建构“洁净-污染”的宇宙观,刹帝利作为世俗统治者,需依赖婆罗门的仪式合法性(如国王加冕需婆罗门主持)。佛教的兴起虽挑战了种姓秩序,但其“业报轮回”思想最终被印度教吸收,形成“宗教提供合法性、世俗掌握实际权力”的分层博弈。这种结构使印度社会长期保持宗教与世俗的张力,却未出现一方彻底碾压另一方的局面。
(三)西方:教权与王权的长期对立
天主教通过教会组织(如教皇国、宗教裁判所)建构独立于王权的神权体系,“两把剑”理论(精神权力与世俗权力)导致中世纪教权与王权的持续博弈。宗教改革后,路德“因信称义”消解了教会中介,启蒙运动进一步推动政教分离,最终形成“公共领域世俗化、私人领域宗教化”的现代格局。与中国“政主教从”不同,西方的“祛魅”过程伴随着宗教与权力的彻底分化。
四、现代转型中的挑战与反思
儒家“伦理宗教”的治理模式在传统农业社会展现了高效性,但其局限性在现代性冲击下凸显:
1. 合法性危机:当“天命”“天道”等符号体系被科学理性解构(如五四新文化运动对“孔家店”的批判),儒家失去了宇宙观层面的终极依据;
2. 组织化缺失:儒家依赖士大夫个体的道德实践,缺乏制度化教会组织,难以应对多元社会的价值整合;
3. 权力依附性:长期“政主教从”的传统,使儒家伦理易被权力工具化,如清代“文字狱”对儒家“谏臣”传统的摧毁。
然而,儒家的“宗教性”遗产——如对道德共识的重视、仪式化的社会整合功能——仍为现代治理提供启示。哈贝马斯提出的“交往理性”,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对儒家“伦理符号治理”的当代转化:通过公共商谈形成价值共识,而非依赖宗教或暴力强制。
结论
儒家的“宗教性”本质是文明演进中的治理策略选择:在商周神权解体后,中国并未走向彻底世俗化,而是通过伦理符号的制度化,将宗教的社会整合功能转化为“德治”传统。这种“政主教从”的模式,既区别于西方教权与王权的对立,也不同于印度宗教与世俗的分层,形成了独特的“伦理化宗教”治理体系。理解这一特质,方能解释为何中国历史上频繁出现“改朝换代”却罕见“宗教革命”——儒家符号系统的弹性与包容性,使其成为跨越朝代的文明黏合剂。在全球化时代,重新审视儒家“宗教性”的治理逻辑,或许能为多元社会的共识建构提供本土性智慧。
参考文献
1. 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商务印书馆,1999年
2. 韦伯:《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
3. 秦家懿、孔汉思:《中国宗教与基督教》,三联书店,1990年
4. 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5. 许倬云:《西周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