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武汉,一个14岁小女孩在KTV陪酒,结果被3名男子连灌10瓶啤酒喝5瓶劲酒,第二天醒来酒精中毒,出院后把所有人告上法庭,判了。
刘小姐,今年14岁,初中都没毕业就辍学了,后来经过另一个同学介绍就到KTV当陪酒员,然后从里面提取抽成。
那一天,她记得有三个男子点了她,为了能多赚点抽成,所以就拼命的推销酒水,可是这三个人是老司机了,所以就提出只要她陪,他们就买酒。
就这样四个人一共喝了几十瓶,但是光她自己就喝了10多瓶。
其实喝完啤酒她就已经醉了,但是看着刘小姐这么豪爽,就提出一起去吃宵夜,刘小姐也欣然前往。
后来他们又提出,只要刘小姐喝一瓶劲酒,就给她500元,刘小姐为了赚钱,就答应了,最后喝了5瓶,赚了2500元。
第二天醒来时候,身体就不舒服了额,呕吐,下体痛,于是打电话120,到医院后检查发现,急性酒精中毒,会阴部外伤等很多症状。
在医院住了25天后,刘菲菲一纸诉状将3名男子以及KTV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46万,并提出以下理由:
经司法鉴定,刘菲菲构成七级伤残,住院治疗25天,后续还需配合治疗,已经被侵犯了健康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共同饮酒的3名男子,强行对刘菲菲进行灌酒,主观上存在恶意,并造成刘菲菲健康权受到侵犯,刘菲菲有权提出赔偿。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名男子辩称:
刘菲菲是陪酒人员,对于她的真实年龄并不知情。且在饮酒之前,已经询问刘菲菲是否能够饮酒。饮酒后,也按照约定向刘菲菲支付费用。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双方饮酒均为自愿,并没有任何强迫。如果赔偿刘菲菲的损失,对三人来说有失公平。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菲菲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理应知道饮酒的危害,故自身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在刘菲菲醉酒之后,已经伴有呕吐、头疼等症状。可是三名男子并没有及时将刘菲菲送到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经核查,刘菲菲产生门诊医疗费2,505元、住院医疗费124003元,后续医疗费用6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刘菲菲承担20%责任,KTV老板雇佣未成年人,承担30%责任,三名男子承担5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