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陈女士以2200元一桌的价钱为父亲办了13桌寿宴,后面听到亲戚朋友抱怨没有吃饱,前去查看才发现少了一道480元的龙虾,找到店家要说法。对方表示,物价上涨就没有提供。
陈女士父亲的寿辰马上要到了,想到父亲辛苦了大半辈子,她决定大摆宴席请亲戚朋友好好为父亲庆贺一番,便来到一家名气很大的酒店订了13桌宴席,为了让父亲高兴,陈女士还把老家的老人都接到了城里来。
因为陈女士之前在这家店里吃过宴席,感觉菜品和味道都很不错,就按照之前2200元的标准,订了13桌一模一样的菜。
寿宴这天由于人比较多,陈女士忙得脚不沾地,热情的招呼着客人吃好喝好,等宴席快结束时,听到亲戚朋友小声嘀咕,这么大的店,只是名气大,都没吃饱。
陈女士听到后尴尬不已,觉得不应该呀,自己之前来吃过,这次是按照之前的标准定的一样的菜,2200元一桌已经算是高标准了,不至于吃不饱啊。
陈女士走到餐桌前,仔细对比了一下,发现餐桌上少了一道价值480元的波士顿龙虾,随后找到店员询问原因,店员核对之后才告知确实比上次少了一道龙虾。
陈女士说,由于自己比较忙,这次的宴席都是女儿和该店沟通细节,其女儿在宴席开始前还问过店员,跟之前的菜是不是一样的,得到店员的肯定回答后才放心离去。
如今变成这样,陈女士表示不能接受,自己花这么多钱,就是为了让父亲高高兴兴的过一个寿辰,现在钱也花了,亲戚朋友却没吃饱,传出去自己的面子往哪搁。
店员称以前的菜里面确实有一只1.5斤的龙虾,这次是因为物价上涨的原因,每个月的价格都不一样,特别是海鲜,厨房会根据物价进行调整,调整过后,就把菜单发给客人。
店员可能没有关注菜单里面是否有龙虾,但是陈女士女儿对菜单也没有异议,以为是同意的。
对于店员的说法,陈女士不认可,认为店员前后两次说法不一样,拿出一段录音证明店员确实承诺过这次菜品和上次是一样的,觉得这次事件就是该店的责任。
该店随后又给出了一个解决方案,说可以提供5000元的现金和一张5000元的消费补偿。
陈女士没有接受,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首先,陈女士到这里消费,和该店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陈女士履行吃饭付钱的义务,该店就应履行菜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不可否认,每个季度的菜价不一样,如果因为物价上涨需要更换菜品,就应提前跟消费者沟通,得到对方的许可才能进行更换。
该店在没有经过小陈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就自作主张少上了一道最贵的龙虾,其行为侵犯了陈女士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其次,陈女士女儿和店员再三沟通,表示要和之前的菜一模一样,店员也再三肯定是一样的,后面因为自己的疏忽少上了一道龙虾,让陈女士遭到亲戚朋友的抱怨,因此给陈女士造成损失,店员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店称厨房会根据物价来调整菜单,调整后会交给店员确认,店员确认后会发给顾客进行沟通。
因店员的疏忽,没有仔细对比菜单,还跟顾客承诺是跟之前的一模一样,由此判断,店员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
3、陈女士的损失应由该店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店员因疏忽造成的损失,应由该店对顾客先行赔偿,该店赔偿后再向有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大家对2200元的宴席少上了480元的龙虾一事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