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竟是男性?网络直播真假难辨!

大象新闻 2024-12-31 11:31:15

大象新闻记者 赵明 通讯员 王卫芳

近日,孟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涉案金额21万余元,多名被害人深陷“杀猪盘”陷阱,被“宰杀”的不仅有爱情,还有钱财。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薛某在孟州市某步行街工作室内进行直播带货,从成功下单的客户中筛选男性被害人,冒充霍某等女主播的身份,通过微信聊天和视频通话与被害人虚假婚恋,取得被害人信任,继而虚构母亲生病住院,筹钱困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9月9日,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诈骗资金共计180438元,被告人薛某转给霍某34656元,其余款项用于还债和日常消费。而在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8月21日,被告人周某运用相同的手段,骗取郭某36500元用于日常消费。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依法对被告人薛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提醒

人们生活和娱乐的阵地加快向网上转移,直播交友看上去很“美丽”,但隔着一道屏幕,诈骗的手段也更加花样迭出,乱花迷眼。

据悉,通过网络直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日渐多发,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虚构或者隐瞒真实身份,如男性假扮美女主播、虚构学历职业等。二是虚构或者隐瞒感情状况或者经历,通过虚构单身人设或者悲惨的经历以骗取同情。三是虚情假意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上述手法均属于诈骗罪案件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请大家擦亮眼睛,切勿深陷网络诈骗泥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审:孟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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