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3年后,小王刚满18岁就被告上法庭索赔35000元。
事情回顾
事情发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15岁的小王骑着电动车回家。
由于路途有点远,小王的家人特意为她购买了电动车,起初,小王骑车非常小心,但随着骑车时间的增加,车技越来越好,她渐渐变得大胆起来。
这天,小王为了省事从而在大马路上逆行,就在经过一个路口时意外发生了……
一辆宝马车突然转弯,小王来不及躲避,慌乱中紧急刹车,还是撞上了宝马车的侧面,导致车漆刮花,还撞出了一个坑。
受到惊吓的小王呆坐在地上泪流不止,手足无措。
所幸的是,宝马车主赵女士看到肇事者是个学生,而且除了车辆受损,并无人员受伤,便主动安慰小王,表示车辆有保险,不会追究她的责任。
随后赶到现场的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双方签字后就离开了。
然而3年后的一天,刚满18岁的小王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当年赵女士虽然答应不追究,但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事故认定书上写着小王全责为由拒绝赔付。
后来赵女士告上法庭,保险公司才老老实实的给赵女士赔付,但在赔付后向小王提起了代位求偿诉讼,要求其支付保险公司代她赔偿的35000元维修费用。
那么法院会支持保险公司吗?
法律分析
保险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损失后,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制度。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承担了本不该由其负担的维修费用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因为事故是小王造成的,保险公司并没有过错。
如果当时赵女士自己出钱修车,没有找保险公司理赔,那保险公司当然也不会找到小王的麻烦。
《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本案中,尽管赵女士表示不追究小王的责任,但其后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获得了合法的代位求偿权。
值得注意的是,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直接影响理赔和追偿。
如果认定书写明了小王负全责,保险公司就有权按全额追偿,若认定书没有写明责任划分,保险公司就只能按照比例追偿了。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赔偿保险公司35000元,并且承担案件受理费。
写在最后
日常行车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万一发生事故后要仔细阅读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看清楚了再签字。
另外,成年人在表达"爱心"的同时时也要考虑到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不要给人不切实际的期望,就算是未成年人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未成年人无法负责,还有她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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