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明溪某银行因与被告赵某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今年3月向明溪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赵某需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赵某并未履行其还款义务,反而采取了隐蔽手段,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判决生效后,赵某表面上声称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尽快还清债务,但实际上却将名下财产偷偷转移到其妻子名下,试图以此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6月12日,执行法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了赵某转移财产的线索,并立即采取了行动。
面对赵某的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执行法官迅速下达了拘留通知书,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得知自己将要被司法拘留,赵某的态度立即发生了转变,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并于当日将转移的6万元财产交至法院账户,从而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欠款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欠款人的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