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贷款,银行除了收取利息外,还收了50万的贷款服务费,并开具了专票。企业把该笔服务费,抵扣了进项税。
税务的观点:
1..该笔服务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银行要开普票,利息单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完成了增值税的抵扣,所得税没有完成进销)
2..企业一直有大量留抵税额,即使进项税额转出,也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要处以50%的罚款(即3万)
3..直接跟贷款相关的费用。比如顾问费咨询费担保费或评估费。并不是直接相关的专票,进账税也可以抵扣。
4..企业的行为如何定性?
(1)非故意行为且未少缴税款。因此不构成偷税。
(2)真实交易,并不构成虚开发票。
5.本案是说他利息的转名称,换了换名。
6..不让抵就不抵,为啥要罚款?
答: 罚的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