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直以来,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入驻律师都贯彻着不负客户委托,全力以赴做好每一起案件!尤其是面对大案、要案、难案时更是如此,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和坚持到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担当,平台入驻律师在一次二审案件中成功赢得改判,让当事人刑期减半!
罪名: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
结果: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亮点:二审改判罪名变更;量刑由10年减半为5年;记者涉嫌敲诈
焦点:敲诈勒索罪与受贿罪的竞合问题
二、案例回顾
基本案情
2020年年底至2021年12月间,被告人M某、Z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的身份以举报和曝光负面信息或删除网上负面信息等手段相威胁,并借此和某法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宣传服务协议的名义,向某交通运输产业集团、某大药房等5家单位索要钱财。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M某、Z某并未提供相应的宣传、咨询服务。其中被告人M某因涉嫌参与敲诈勒索5起,金额38.3万元,在2023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一审时,M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遂提起上诉。
办案过程
M 某一审宣判后,专程前往律所委托庭立方入驻律师进行二审辩护。办案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
首先第一时间向 M 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并疏导焦虑情绪,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多次联系 M 某告知涉案情况及反馈办案进度;
接着在了解案情后迅速组织律所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成员们各抒己见、群策群力,形成办案思路;
此外,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办案律师及时与审判机关沟通,向其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开庭审理申请书》和《关于 M 某敲诈勒索案案涉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的律师意见》,还就被告人涉案情况与办案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
三、辩护要点
办案律师结合案情与法律,认为被告人M某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某社的工作人员,其对相关单位的采访、报道、进行舆论监督属于履行公务行为,依法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而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取钱款,该行为构成受贿,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并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并非以是否在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身份或是否“有编制”,关键在于其是否实际从事公务。
对于非在编人员从事公务的,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M某工作的某社为国有事业单位,根据在案证据,在涉嫌敲诈勒索的几起案件里,被告人M某在对接过程中均出具了工作单位出具的授权文件和某社的工作证,他的行为是受记者站站长Z某直接指派。
涉案合同款项也是直接打入经某社授权代理的公司,因此M某的案涉行为就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3、被告人之所以能够发现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并借此勒索钱财,正是基于其报社记者拥有采访权和报道权的身份。本案受害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支付钱款前均对被告人身份进行了核实。
假使排除被告人的记者身份,其根本不能轻易得手。因此,本案符合《经济犯罪纪要》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要义。
4、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有根据发现被害单位存在问题而要挟索要财物的行为。但被害单位分别涉嫌国有企业内部腐败、侵犯公共利益、环境污染、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等问题。
这些事件均属于公共事务范畴,被告人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符合“公务”性质,属于国有媒体行使对公共事务的舆论监督权,属于从事公务的活动。
综上,办案律师认为被告人案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除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外,更为重要的还有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若认为本案二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则无法准确评价二被告人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因此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四、办案结果
法院接受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可M某、Z某作为报社记者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等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从事公务的行为,因此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构成受贿罪的意见予以支持。判处被告人M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判决书
五、律师心得
办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办案机关提出敲诈勒索罪认定错误,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并专门撰写《律师意见》,搜集整理《类案检索报告》提交二审法院。最终实现了重罪改判轻罪,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而对手握监督责权的人群,我们也提醒监督本为利国利民的好事,不要因为被个人利益所引诱,让好事变成坏事甚至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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