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特殊工种的难点在于档案里记载的工种,有工种记载的档案材料只有转正定级表和升级审批表。转正定级表记载的工种为初始工种(如图一),不具备认定特殊工种的条件,只有升级审批表符合认定特殊工种的要求。

问题是同一种工种,升级审批表上记载的工种不一定相同。追溯起来原因很多:首先是工种记载没有严格要求,只要不超出工种性质,随意填写。其次是工种名称不规范,有些工种是约定俗成的叫法,叫习惯了也随意填写。最后是不同的经办人填写的工种不同,甚至还有张冠李戴填写其它工种的。
例如:本人在化工厂一直从事维修钳工,按照原化工部对本系统特殊工种的定性,化工企业生产车间的维修钳工属于特殊工种类的有毒有害工种,在可提前退休范围。但升级审批表上填写的工种有检修工、钳工(如图二、三),唯独没有维修钳工。社保部门认定特殊工种是参照国家制定的特殊工种目录认定的,只要工种名称不符,哪怕一字之差,都不予认定该工种为特殊工种。


这种不规范的记载,是认定特殊工种的难点,也是特殊工种职工的痛点。如今时过境迁,很多企业破产清算名存实亡,经办人调离的调离,退休的退休,档案问题成了一笔糊涂账。这种情况追究谁的责任,怎样追究?结果是特殊工种职工来买单,公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