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均投资被限制交易是否构成不作为侵权?

小士自媒体 2024-02-26 08:46:23

近期,许多朋友关注到了灵均投资被限制交易的事件,纷纷询问这是否构成侵权。对于购买了灵均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他们因被限制交易三天而遭受损失,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通常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在这次事件中,尽管私募基金的账户被限制交易,但私募基金本身并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这种不作为是否构成侵权呢?实际上,一般侵权责任中的侵权行为,可能是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

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需要具备四个要素:有作为的义务、有作为的能力、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以及未履行义务。其中,“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包括法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和先行行为。

本案中,灵均投资具备义务、能力和未履行义务行为,但是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是否具备呢。

从交易所对灵均私募的公开谴责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到,灵均私募名下的证券账户已经多次因异常交易行为被交易所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这意味着,灵均私募在2月19日之前是有避免被限制交易的可能性的。

以上,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要件是满足的。

是不是有侵权行为,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不一定。承担赔偿责任是要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全部满足才行。在这里,灵均投资是否具有过错就不讨论了。我们来看一下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投资者是否有损失,损失是怎么计算的,损失计算的依据及合理性。

这些都要去了解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买入产品的时间、产品策略以及对标指数等,如果发现被限制三天上涨,影响到了收益,则意味着少挣了三天的收益。

0 阅读:0

小士自媒体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