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跑跑”了

文献佑人间 2025-04-19 19:08:45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一件事,记忆深刻。

北方某省几个商人到东南沿海某市,租了商铺,开了一家金属材料公司。

一次,一家工厂与金属材料公司签订买卖协议,由工厂购买金属材料公司电解铜若干吨,计货款65万元。工厂预付25万元,货到,付清货款。

合同签下,工厂向金属材料公司支付了25万元预付款。随后,金属材料公司将电解铜送至工厂仓库,卸下。

工厂经验货,发现电解铜质量有问题,拒付余款,并要求金属材料公司返还此前收到的25万元预付款。

双方产生矛盾。

不久,金属材料公司向东南沿海某市的一家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工厂支付剩余40万元货款,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放置在工厂仓库内的那批电解铜。

法院立案后,依金属材料公司请求,查封了那批电解铜,同时为防止工厂转移被查封的电解铜,居然将电解铜拉到金属材料公司指定的仓库。

工厂应诉后,向申请法院对电解铜作质量鉴定。

此时的金属材料公司脑洞大开,他们觉着,这单生意,不仅收到了25万元预付款,出售的电解铜又原封不动全部回来了!

走!此时不走更待何时。

金属材料公司人员赶紧装上法院查封的那批电解铜,人间蒸发了!

工厂那边,还抬头等着法院开庭传票,欲在法庭上争个是非,法院这边因原告“下落不明”,开不了庭。照理,原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问题是法院把被告(工厂)已经支付了部分货款的电解铜查封后,让原告方给转移了,这案件怎么结?

纸包不住火,工厂了解了事情经过后,向法院提出:依法裁判。

办案法官成了热锅上蚂蚁,原告“路跑跑”了!他亲自查封的电解铜也下落不明了!

不久,法院派出办案人员,千里迢迢奔赴金属材料公司老家。然,工作组在异乡辛苦数日,最终空手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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