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男子相亲当天与女方,一见钟情,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却因强奸罪被判三年,男子入狱后,宁愿不减刑也不认罪,其家人一直申诉,男子服刑满3年后也仍然申诉,7月21日,经河北省高院指定,唐山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要从2018年2月22日说起,当天下午当地一婚介所老板王某,给邱先生介绍了一位25岁的王女士。邱先生见到王女士后,非常满意,遂请对方与介绍人一起吃饭。饭后,为了更加了解对方,邱先生开车载着王女士外出玩耍,随后二人在车上有了亲密接触。
按邱先生的说法,当时王女士没有反抗,事后也没有报警。只是不知道为什么,王女士回到婚介所并将二人有亲密接触一事,告诉介绍人王某后,当晚他们一行三人来到其家中,索要2万元补偿。
邱先生认为,都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怎么翻脸就不认人了呢?这不是敲诈么?于是拒绝了对方。王某立即报警。
事后王某从邱先生处拿走了数千元,并声称此事就过去了。结果不曾想,由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因此邱先生因强奸罪被刑拘。随后一、二审法院均认定邱先生构成犯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这里要说明一下,侵犯妇女属于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只要立案侦查并证据确凿的,即便被害人谅解,也仍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当然,被害人的谅解,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是谅解的话,需要以书面谅解为准。
刑法规定,不论行为人使用什么手段,只要是趁妇女处于不知、不会、不能、无法反抗等状态时,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为之的,构成强奸罪。所使用的手段可概括为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也就是说,构成本罪不以妇女有没有反抗作为依据,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有没有与被害人发生过关系。
由于邱先生与王女士均确认双方发生过关系,且当天就报案,因此公安机关是可以提取到双方的生物信息的。意思就是说,在能证明两人确实发生过关系的情况下,能不能证明邱先生违背了王女士的意志,是本案的关键。
一、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因此判定邱先生有罪。但邱先生坚称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而且目前河北高院也觉得证据有待商榷,因此需重审此案。
那么王某等人构成敲诈么?
刑法规定,行为人揣着非法占有目的,使用威胁、恐吓或要挟的方法,致使被害人处于恐惧的心理时,被迫向行为人支付钱财数额较大以上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也就是说,就本案而言,王某等人是否揣着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定罪的关键。再说细点,如果他们明知道邱先生根本没有违背王女士的意志,他们只是想据此索要钱财的,那么构成本罪。当然,如果他们认为或自认为王女士确实受到侵犯了,那么则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强调一点,敲诈勒索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规定,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参与其中或与其合谋者,需按共同犯罪处罚。
那么大家认为邱先生,构成犯罪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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