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圈消息,12月27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订后《办法》共七章59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明确《办法》制定依据、监管权限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展业基本原则。
2、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开业、设 立分支机构和董事及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和时限要求。明确为跨境交易提供 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的报告义务。
3、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变更事项,以及 撤并分支机构、终止部分或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等行政许可事 项的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和时限要求。
4、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建立清算业务规则、 成员机构约束、风险管理框架、差错与争议处理、外包业务管 理、重大事项报告等展业要求。提出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在治理 结构、规则体系、成员机构管理、风险管理框架、业务连续性 保障、外包业务管理等方面要求。
5、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 卡清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重大事项报 告和业务报告要求。
6、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对银行卡清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及法律依据。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 决定》(国发〔2015〕2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业务,是指通过制定银行卡清算标 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授权发行和受理本银行 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并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其品 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 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原则上可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对境内支付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众 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法 人,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第四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 高效运行。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应满足国家网络安全等级 保护要求,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金融标准,且其核心业务系统原则上不得外包。
第五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反电信网络诈骗、打击赌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范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银行卡清算业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 依规进行安全审查。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法定职 责,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沟通 协调,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