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邯郸未成年杀人案,引起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反思。三个刚满13周岁的初中生预谋杀害一名初中生,手段之残忍让人细思极恐。因为未满14周岁,按《未成年人保护法》,想让三个初中生入刑并非易事,更别说死刑或无期徒刑了。
按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未成年人,可是现实的场景是常常是保护了加害方的未成年人,而受害方的未成年人的权益又如何来保护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似乎陷入一种悖论,既保护了一些未成年人,但又没有保护另外一些未成年人。据统计,2023年中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7万人,但没被批捕的更多,达3.8万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3.9万人,不起诉也是更多,达4万人。
数据可能不是那么直观而让人产生深刻的印象,只有发生在身边活生生的例子才让人感觉痛心。
最近,广东清远市陈姓女士8岁侄女陈果被一个13岁男孩性侵,但是因为男孩未满14周岁,无法追究刑责。陈果家属提起控告,但当地法院以符合其它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最终不予立案。
所有的网友都在说: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应该是受害者,而不是加害者。但现实情况,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和年龄,轻易不入刑,这样就形成了悖论,《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了谁?
理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应该是什么样?理想的未成年人保护,当然是让所有未成年人都能享受到法规的阳光,孩子们可以每天开开心心上学,没有校园霸凌,没有老师的敲打,没有家长的责骂,让孩子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是要让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保护,让那些加害未成年人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加害方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
但很遗憾的是,因为年龄限制,很多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以前我国还有工读学校,少管所来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惩戒性教育,但现在都被取消了。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又不能涵盖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这就给管理留下了巨大的真空和隐患。
完善未成年法是现实的需求。随着未成年人发育的提前,年龄特征开始变得模糊。原来十几岁小孩感觉是真小孩,但现在的情况是,很多十二三岁的小孩已经人高马大了,特别有些性发育早熟的小孩,你并不能将其列为“未成年人”概念,虽然他实质上是未成年人,但其心智与身体不成正比。
网上很多人对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喊打喊杀,确实代表了一种情绪,但情绪不能取代法律。法律是基于事实和法理,根据已有的法律条文来比对犯罪的处罚措施,如果法律没有划定界限,即便是犯罪你也只能干着急,所谓的法无规定皆可为亦是如此。所以,当务之急,是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9年10月,大连13岁男孩企图性侵10岁女孩未遂,于是男孩用尖刀杀害女孩后抛尸小区灌木丛,但因男孩未满14周岁入刑条件,最后只能将其收容教养。此事引起巨大的社会舆论,于是,顺应民意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入刑年龄由14周岁降为12周岁。
可见,这些法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时代的发展和现实的情况,动态调整,完善法律,弥补漏洞很有必要。
近些年未成年人犯罪不减反增,我们是要思考,是不是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反而成为某些未成年人的免罪金牌?有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比我们想象得还要邪恶和可怕:
2015年,湖南三个13岁的小孩为了“搞点钱花花”,把52岁的值班老师捂死;
2017年12月,江苏常州15岁的少年在小区内强奸一名7岁女童并将其从25楼推下摔死;
2020年4月,安徽某村民10岁的女儿杨某婷失踪,后被发现是被其13岁堂哥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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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未成年人手段之凶残,心思之缜密,就是成年人看了都毛骨悚然。
难道我们还要继续纵容这样的犯罪吗?当然不能,怎么办?只能是完善现有的法规。
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低龄化,采取应对之策刻不容缓。
未成年人之间的犯罪行为,可以抵消保护,因为都是未成年人,按照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理,这个可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