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据报道,5月初,云南昭通一名正上初一的16岁女生在学校宿舍内诞下一男婴,宿管阿姨听闻婴儿哭声才发现女生大出血,校方火速将其送至附近卫生院治疗。5月6日,当地县公安局已受理家属报警,认为符合立案标准,已作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警方据已提取了蔡某某的DNA,与新生儿作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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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受害人小梦(化名)称,去年7月份她还上六年级的时候,她从隔壁村同学父亲蔡某某的面包车车去学校上学,途中蔡某某在车上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蔡某某事后还威胁她不许向外人讲,“我也不敢向任何人说起,包括父母,后来他威胁我,前后共侵犯了我3次,后来我一直在学校,不敢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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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小梦的哥哥讲,他妹妹上学晚,所以16岁才上初一,事发后学校联系了他。“本来她就是个乖乖女,沉默少言的,这事发生后,不愿意怎么说话,成绩也有所下降。”
他还说到,他们一家因此事在当地饱受争议,甚至遭到人身攻击。目前,小梦住院已半个多月,医药费和奶粉钱成了他们家的负担,花了26000多元了,妹妹恢复得还可以,“希望妹妹的事情,能引起更多的相关部门的重视。”
目前,对于受害人小梦所称被蔡某某强奸一案尚未有进一步的消息,案件事实还有待警方进一步查实。
【律师说法】
一、如上述新闻报道所言,当地警方已提取蔡某某的DNA,并与男婴的DNA进行生物信息比对,如果通过DNA鉴定比对,确定蔡某某是小梦所生男婴的生物学父亲,那么蔡某某立即就会被正式确定为本案重大作案嫌疑人,警方即可对其刑事拘留。但是,对于蔡某某最终是否成立强奸罪,我们认为,还有待警方的进一步侦查取证,一切以警方侦查结果为准。
二、下面我们学习一下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有关强奸罪的相关规定:
第一,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也就是说,强奸妇女一人,最少可判3年有期徒刑。
其次,该意见也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也就是说,强奸次数是增加嫌疑人基准刑的重要考虑因素,可依法加重基准刑。
第三,该意见再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这个也同理,案中受害人小梦尚不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考虑到受害人小梦的身份是初一学生,因此可考虑增加基准刑20%以下偏中上比例。
第四、如果案中的强奸罪最终成立,那么,受害人小梦因被强奸而怀孕并生下一男婴的情形就属于上述刑法236条规定第(六)项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属于236条规定的法定加重情节。按照上述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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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声明:以上是对案涉强奸罪的相关分析,仅供分析学习之用。至于引述案件,作者再次强调一点:一切以警方侦查结果为准。
这个真有,我以前上班的学校7个月才被班上老师发现,班主任还被处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