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压化学品与气雾剂具有相似的功能和危险。气雾剂产品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像家用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男士剃须泡沫等都属于气雾剂类产品。而加压化学品适用于大型工业领域里,包装可为高达 450 L的压力贮器。自TDG法规新增适用加压化学品的UN运输条目后,欧洲工业气体协会(EIGA)成员就将例如包装在大型气瓶中的加压粘合剂、基于气体的抑制系统、灭火系统、为惰化产品而被包装在压力头下的液体(如氢气中的苯)等划入加压化学品条目下运输。
由于加压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流通的情况越来越多,如何根据法规对这些产品进行准确分类的问题就出现了。实际我们企业的产品是属于加压化学品还是气雾剂?如何进行判别?本期合规解读,小编将从加压化学品的定义出发,和大家一起探讨加压化学品的分类及与气雾剂的差异。
一、加压化学品定义
加压化学品在联合国TDG法规中属于第2类气体,但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联合国GHS制度,加压化学品是指装在除气雾剂喷罐之外的其他压力贮器内、20℃条件下用某种气体加压到≥200 kPa(表压)的液体或固体(例如糊状物或粉末)。加压化学品通常含有≥50%(按质量)的液体或固体,如果气体含量超过 50%则视为加压气体。
由上述定义,可以从外观、大小等方面区分加压化学品与气雾剂:
① 气雾剂是不可再填装的贮器,而加压化学品的贮器并无明确规定不可再填装,也就是说可以反复填装;
② 气雾剂的体积和内部压力较小,常见的家用气雾剂体积在50ml~250ml之间;而加压化学品体积可高达450L。
二、运输危险性分类
加压化学品在联合国TDG法规中划入图3所示条目,主要危险性是第2.1项易燃气体,或第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同时还有可能具有第6.1项或第8类次要危险性。
加压化学品一共有6个运输条目:UN3500~UN3505,每个条目都有特殊规定274和362,其中特殊规定274是关于技术名称方面的内容,在此不做多述;而特殊规定362规定了该条目的适用范围和分类要求。其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易燃性分类
如果加压化学品含有一个及以上易燃组分,则加压化学品整体需划入第2.1项,属于易燃气体。易燃组分主要包括以下各类物质:
① 闭杯闪点≤ 93℃的液体;
② 符合TDG第 4.1项易燃固体标准判定的固体;
③ 符合TDG 第2.1项易燃气体标准判定的气体。
由此看出,加压化学品的易燃性可直接根据成分判定,分类相对严格;而气雾剂的易燃性需要通过点火距离、封闭空间和泡沫试验来判断。
(二)禁止条件
① 第2.3 项毒性气体和有 第5.1项氧化性次要危险性的气体,不得在加压化学品中用作推进药;而气雾剂不得使用第2.3项毒性气体做抛射剂,但可以含有第5.1项次要危险性的组分。
② 禁止运输含有第 6.1项或第8类,包装类别I类的液体组分或固体组分。
③ 禁止运输含有第1 类爆炸物、第3 类液态退敏爆炸物、第4.1 项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物、第4.2 项易于自燃的物质、第4.3 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 项氧化性物质、第5.2 项有机过氧化物、第6.2 项感染性物质和第7项放射性的物质。
此外加压化学品不能按照有限数量运输,气雾剂却可以。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加压化学品使用的贮器不能是气雾剂喷罐,贮器内压力不能低于200kPa;在内装物方面,加压化学品至少要含有50%及以上(质量含量)的液体或固体,如果产品气体含量超过 50%,不应划入加压化学品运输条目,而需划分为加压气体。此外,加压化学品分类主要依据易燃成分含量和燃烧热两个指标。企业在运输此类产品前务必要明确自身产品是加压化学品还是气雾罐,如果在此环节未给予明确的分类,则会导致运输风险和运输成本的增加,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通关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