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执行和解代偿或担保要注意,没签好担保人不能被追加!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7-27 08:58:35

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法律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执行担保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要特别注意的的是:

一、法律规定,恢复执行的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只有在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才会支持。

二、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三、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担保人在担保期间,法院只能执行其承诺担保的财产,并且在期限届满后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执行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能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不能对其采取失信、限高等措施,也不能追究起其拒执罪。

如果在在执行和解中第三人仅同意承担担保责任,而执行人据此做出巨大让步,将会严重损害自身权益。

只有当第三人资信高于被执行人,且明确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执行人才可据此做出一定让步,换的第三人的债务加入。

这种情况下,和解协议无法履行时,才能追加债务加入人为被执行人,不但可执行其所有财产,还可对其采取所有相关执行措施。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0 阅读: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