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适用法必须与出海合同存在实质性关联吗?

旗渡多语法律信息中心 2024-11-21 09:16:52

根据《法律适用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缺乏实质关联性为由主张其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在涉外合同中,当事人有权选择与争议无实质关联性的适用法。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适用法》中亦对部分特殊类型的合同规定了专属法律适用,例如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与该有价证券具有最紧密联系的法律;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亦对特殊类型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制定相关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时,应关注中国法中关于此类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多语信息中心(出海资讯简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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