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家暴了16次,法院才宣判“准予离婚”

心花手中开 2024-10-12 09:52:16

“我终于等到了这一天,我自由了!”

法庭外,一女子面带微笑、抹着眼泪着激动地说。

该女子姓谢。

5月31日,历经周折的离婚诉讼案终于有了结果。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准予谢女士与贺某某离婚,女儿由谢女士抚养。

无数人都不由自主地为谢女士鼓掌呐喊,有的也不禁流下了同情的热泪。

即使你得知了后,你也会愤愤不平,也会心有戚戚然的。

结婚两年内,谢女士被丈夫家暴多达16次,甚至在怀孕期间也被家暴。

这期间,她有多次就医、报警记录,也向相关部门寻求过帮助,尝试从这段婚姻中解脱,都未能如愿。

2023年4月25日的最后一次施暴,也是使她受伤最严重的一次。谢女士说,贺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其胸腹部等部位多次进行殴打和踢踹,导致她肋骨骨折、十二指肠断裂、小肠梗阻、肾肺胰等受到不同程度损伤,留下终身残疾,需终身挂着粪袋生活。

经鉴定,谢女士全身多发损伤,其中重伤二级四处、轻伤二级五处、轻微伤一处。

对于自己的婚姻,谢女士用9个字形容:“离不掉、逃不了、过不好。”

按理说,遭到了家暴,且有报警和就医记录,谢女士若想离婚的话,自然可以以“家暴”为由提出离婚,法院呢,自然不会掉以轻心的。那么,事实上又是怎么样的呢?

2023年4月24日,谢女士向武侯法院提交了人身保护令和离婚申请,但因手续不全,未被法院受理。

我猜测着,这应该不是谢女士的第一次离婚诉求。两年中被家暴高达16次,谢女士即便能宽容和忍让一两次,可次数多了,还能任由殴打欺凌吗?

反抗的情绪和行动肯定会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恨而提出离婚。可是,法院以“手续不全”不予受理。我不明白的是,有家暴的出警和就医记录,这些,还不够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谢女士可以依照第二条提出离婚诉讼。按照程序规定,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即便丈夫不同意离婚,可谢女士能不死了心般坚决离吗?

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坚决同意,这就意味着法院的调解是无效的。按照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可是,法院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就是不“准予”呢?为什么非得到了最后一次,也是最为严重的一次,才准予离婚呢?

假若,法院能早一点准予离婚,那么,谢女士或极有可能不会再经历更多一次或几次的家暴,更不会遭遇创伤最严重的第16次,也就不会终生挂粪袋!

《民法典》明文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对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诉讼。这里并没有明确指出家庭暴力的次数和轻重程度,意味着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对方就可以提出诉讼。可谢女士屡屡提出,法院呢,或许出于好心好意,本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道德吧,动辄以这个不充分、那点不全面为由不予以受理,可结果呢,好吗?

不受理的结果是:贺某某越发得肆无忌惮,变本加厉,家暴次数越来越多,家暴程度越来越加重;贺女士遭受的身体和心灵打击蹂躏越发厉害。

这些,难道法院没有责任吗?

都说“劝和不劝离”,可这也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眉毛胡子一把抓,否则的话,会出乱子的!谢女士的经历,便是最好的说明和见证。

我想对法院说的是,若有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理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那五种情形,一旦调解无效,那么,即可宣判“准予离婚”,千万别受某一方的左右,千万别掺杂个人情感和顺应道德,而应当机立断,公事公办!

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时候,就应该不打折扣、规规矩矩地照章办事,严格严肃。这既是敬畏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表现,对当事人,也是最好的成全和安慰。

看看身边,望望网上,诸如因为法院不受理,或者不准予离婚而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的案例,难道少吗?

婚龄5年,5次起诉离婚,4次被法院驳回。“只想做个平凡人”的宁顺花没想到,自己的离婚诉求之路竟然这么漫长和曲折。

男方赌博、恐吓、家暴,且有多次出警和处罚记录。按理说,依照哪一条都可以有理有据地被法院采纳并予以受理,可是,法院呢,不知何因,还是因为考量了男方坚称“对她有感情,很在意她”,屡屡驳回诉求。

一次不成,接着再进行。宁顺花说,这婚“非离不可”,数着日子起诉、以实名直面媒体镜头、拒绝调解,甚至曾表态只要能离婚愿意净身出户……

宁顺花从2016年12月2日第一次向衡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到2019年11月17日第4次起诉离婚,每次都被驳回,理由均是“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据了解,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衡阳县人民法院前4次驳回宁顺花的离婚请求,也是基于宁顺花方面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

5次行拘证明、3次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4次起诉离婚时已分居3年……这些,难道都是“有和好可能”的证据吗?都不能成为离婚的恰当合法理由吗?

宁顺花铁了心地诉讼离婚,换来的是男方一次又一次地残暴行为。

宁顺花说,“陈定华常常因为赌博输钱、心情不好和我吵架,把我推倒在床上、打我耳光、扯着我的头发用头撞门”。

2019年12月18日,陈定华拦住宁顺花乘坐的车辆并将她拖下车,双方发生争执,致使宁顺花面部、脖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我不明白的是,法院提出的“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难道家暴和赌博,不是吗?

睁着眼,说瞎话!

虽然本着劝和不劝离的道德是好事,可是,不得分情况呀?难道非得等着一方被对方毒打到严重的情况,才准予离婚吗?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红艳认为,“不管宁顺花与陈定华夫妻感情基础如何,从宁顺花5年提出5次离婚诉讼等已查明的事实来看,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破裂。”

“法院对于该案的处理在第二次以后仍判决不离婚,于法于情都是牵强的。表面上看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家庭稳定,保障社会和谐,但实质上并没有平等地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利益,没有很好地贯彻婚姻自由原则。”

听听这位专家所说的,不符合事实,更顺耳顺意吗?

有时候,依照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冰冷点、严苛点,不是坏事!

有时候,好心,并没有好报!

结婚自由顺畅,离婚,也不应曲折、漫长!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和谐,平等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真正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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