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超市搞“第二件半价”活动,男子买4条烟,结账后将超市告上法庭

江晚正愁余事 2025-02-17 16:59:32

商家常搞促销活动刺激消费,形式多样如降价、免费试用、限时折扣等。成功活动能促销售、增业绩,同时提升消费者好感,增强客户黏性。

陕西宝鸡一便利店举办促销,门头挂有“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的醒目横幅。一男子见状进店购买四条香烟,却未获半价优惠。

该男子因愤慨将便利店诉至法庭。事件起因究竟如何?

【案情简介】

李博逛街时,发现一家商店门口人群簇拥,场面热闹非凡。

李博心生好奇,挤入人群,抬头见便利店门头挂着“全场第二件半价”标语,方知店内正进行促销活动。

李博为老烟民,思及烟为日常消耗,迟早要买,遂决定趁活动多囤货,认为“不占便宜是愚行”。

李博随人群进入便利店,选购了两条苏烟及两条好猫烟。

苏烟每条四百五十元,好猫烟每条二百三十元。按“第二件半价”算,两条苏烟共六百七十五元,两条好猫烟共三百四十五元,总计一千零二十元。

李博至收银区欲结账时,老板屈坤见其购买香烟,遂要求其支付一千三百六十元。

李博疑惑地询问老板:“根据促销,第二件商品应半价,为何仍按原价支付?”

屈坤老板望向李博,说明香烟不参与优惠,无法享受第二件半价活动。

李博愤怒指出:“店外横幅称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我购买的香烟也应属店内商品范畴,为何不算在内?”

老板说,小店内的香烟不参与此次优惠活动。

李博再道:“如何确定香烟不参与优惠?门口横幅未明确说明。”

老板不耐烦地回答:“我已告知,香烟按原价出售,无议价余地,买或不买,自行决定。”

李博竭力争取,希望老板能以第二件半价结算所购香烟,但老板坚持原价,不予让步。

李博脸皮较薄,难以启齿拒绝老板,最终只能无奈以原价1360元完成交易。

李博离便利店返家后,愈发愤怒。横幅明写“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老板却称香烟除外,不予优惠,此举无疑欺诈消费者。

李博不服,遂至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法院,起诉便利店,指控其存在欺诈性的虚假宣传行为。

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退一赔三,要求便利店退还1360元并赔偿三倍金额,即4080元。

便利店经营者屈坤出庭答辩,称结账时已明确告知原告李博香烟不参与第二件半价优惠,据此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欺诈。

李博明知香烟无优惠仍原价购买,随即起诉便利店求三倍赔偿,屈坤认为此属恶意行为,非真正消费,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便利店门头横幅宣传“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但未特别标注原告李博所购香烟不参与活动。

原告李博购买香烟时未获促销广告中宣传的第二件半价优惠,被告因此构成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法院判决便利店退还李博一千三百六十元,李博需退还所购香烟;同时,便利店需赔偿李博损失两千零四十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便利店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博的诉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此事曝光后,网友热议。有观点称商家促销应诚信,“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却排除香烟,便利店老板失格,属欺骗消费者,应对此类无良商家严惩。

有网友支持便利店老板,认为李博故意讹钱。付款时老板已告知香烟无优惠,李博若不接受原价可不买,但他付款后仍索要三倍赔偿,此举不道德。

有网友觉得,便利店属小本经营,按零售业惯例,烟酒通常不参与优惠。老烟民应了解此惯例,不解为何李博不知。

网友可自道德层面评议李博与屈坤行为。然而,法院已对便利店老板屈坤行为作出法律认定及审判,此案至此已结。

【以案释法】

【便利店老板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应真实全面,涵盖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禁止虚假及误导性宣传。

经营者应真实、明确答复消费者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和用法的询问,并提供明码标价的商品或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虚假广告或宣传受损,可向经营者索赔。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若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可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若其无法提供经营者真实信息,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虚假或误导宣传商品服务,须担民事责任,并依相关法律、法规由处罚机关执行规定处罚。

对于法律、法规未规定事项,工商或相关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1至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者,罚50万;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条款规定了法律对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虚假宣传指经营者于商业活动中,通过广告等手段发布与商品、服务实际不符的虚假信息,误导客户或消费者的行为。

本案中,便利店策划促销活动,横幅标明“全场商品第二件半价”,未特别强调香烟除外。消费者李博有理由认为香烟也参与此活动,可享受第二件半价优惠。

李博购买的香烟未享第二件半价优惠,结账时老板屈坤才说明香烟不参与此活动,此行为未提前告知,构成虚假宣传欺诈,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李博损失。

便利店若虚假宣传欺诈,须承担对李博的民事赔偿,并可能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此规定依据法律制定。

【为什么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和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不一致?】

《消保法》五十五条一款规定:经营者欺诈,应按消费者要求增赔损失,金额为价款或费用三倍;不足五百元则赔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虚假宣传是商家为谋利而对消费者隐瞒或欺诈的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退一赔三,旨在有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受欺诈后能追回损失。

本案中,原告李博首购商品按原价无误,未受欺诈;但次购商品未享半价,遭欺诈。因此,赔偿金额以李博购买的第二件商品价款为计算基础。

据法律条文,李博应获赔偿为苏烟与好猫烟价格三倍,即(450+230)×3=2040元,非其以为的全部香烟价款三倍4080元。

【结语】

在高度商业化的现代社会,诚信对企业而言是基础与生命线,如同金字招牌,确保企业生存与发展。

此案件警示商家经营时应遵守公德,坚持诚信,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义务,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生活中,消费随处可见。消费者常遭不良商家欺诈,感觉所付金钱与所得商品或服务不符。因此,消费者应主动维权,保障自身利益,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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