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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作 者
麻 雷 晴
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
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及七部委发布的《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2020年3月份最高检在全国开启的第一轮合规不起诉的试点改革,到2021年3月开始的第二轮合规改革,2022年是“合规强化年”,4月份在全国展开。
刑事合规风险概念,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刑事合规的目标针对企业涉刑风险的防控和应对。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不能论处“企业”的两种情形,即个人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成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排除在刑事合规的范围。在目前合规不起诉中主要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涉案企业,没有突破《刑事诉讼法》当中关于“酌定不起诉”的相关规定,范围小空间有限。
在现实中,大多在实务操作刑期在三年以下的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有的学者认为刑期在十年以上的也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认为合规不起诉所要保护的主要是企业和大多数职工和相关联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同时更要突出社会效果相统一,结合考虑“六稳”“六保”的政策。
目前针对合规不起诉,主要是两种:一是相对不起诉,即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的涉罪企业,在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责令其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然后要求第三方监督机构人员监督整改验收合格后,才做出的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二是附条件不起诉,即检察院在涉罪企业审查起诉过程中,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其暂时不予起诉,并对企业建立刑事合规管理体系的进展情况,对企业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上述两种企业不起诉于法无据。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适用未成年人,不适用其他人,更不能适用在涉罪企业上。而相对不起诉,只能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才能适用。在实务中大多检察机关根据企业所涉罪实际情况,开展案件公开听证会,对涉案企业是否开展合规计划的第三方风险评估、监督、验收,并结合企业事后认罪认罚的态度和具体的弥补措施、修复法益的情形,最终做出是否不起诉的决定。
合规不起诉提起,上面主要讲的是检察机关提出,涉罪企业也可以主动提出申请,首先具备合规不起诉的涉罪类型和范围,譬如涉税、环保、走私、重大责任事故、非法经营等主要分布在《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分则第一章至第八章,共计160多个罪名,最多的是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次是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再次就是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以及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涉罪企业首先申请合规不起诉,然后申请批准后,由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经过访谈、尽调等方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一套有效防控合规计划,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制度的建立,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的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避免纸上合规从而导致验收失败。
合规不起诉大多在检察起诉阶段提出,在法院审理阶段是否可以提起,实务中在法院提出大多是不接收的。合规不起诉是检察机关首先提出的,符合上诉条件检察机关大多愿意积极尝试,法院回绝的理由但凡就是这些,加之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没有明确的根据,在法院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刑事合规运行阶段目前大多在企业发生案件后。采取事后救济,也即所谓的“亡羊补牢”。其实刑事合规前期阶段,针对出现了单位犯罪的提前预防和防控,对企业与企业高管或者员工之间以及相关联企业之间刑事责任的分割制度,使得企业合规在这一时期的出罪路径,将来在单位刑事责任的承担产生了法定减免。譬如兰州雀巢案,就是单位提前对员工行为与单位要求之间的责任分割,单位在实施犯罪之前就采取了有效的合规计划避免了刑事责任的承担,减免了单位刑事责任,同时阻却了资格刑的适用。
目前我国刑法在实体层面没有出台企业与企业高管、员工、关联企业之间刑事责任分割的相关刑法规定的出台。有的学者认为,企业出罪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公司代表、经理或者高管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时,公司在如下几种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责任:一是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公司已经制定并有效实施了旨在预防此种犯罪的合规计划;二是公司已经建立了合规委员会,有具体的实施和监督合规计划的运行、完善和遵守,不是所谓纸面上的合规;三是行为人以欺诈等其他非法的方式故意规避合规计划实施犯罪的。其二,当公司员工因为受到高管的控制而实施相关犯罪时,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责任:一是公司在犯罪事实实施以前已经制定了预防该种犯罪的合规计划,并且当事人已经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和承诺及培训的;二是公司员工故意规避或不遵守合规计划的。
我国刑法无论在刑事合规事后阶段的酌定出罪,还是在预防性的前期刑事合规阶段法定无罪的出罪,均没有详细明确的操作或运行的规定来指引。
目前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出罪路径主要在我们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三种情形,需要增加企业合规出罪的法定事由。“放过合规企业,企业责任人按照自然人犯罪模式处罚,”而不是“放过涉案企业,严惩责任人。”明晰法律要保护的和要惩罚的,才能实现罪刑法定,罪责相适应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
在刑事合规进入检察机关同意申请后的考察和监督、验收环节,如何确定合规时间的长短,实务中大多采用依据取保候审的时间。目前刑事诉讼法没有依据,对于一些企业涉罪后,合规计划的施行,简单的案子可以在12个月完成,针对重大复杂的案子,很难在一年中看到合规效果,但凡做过企业合规计划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都知道合规系统是一个从上而下的繁琐的专业工作,所以说专项合规不是大而全的,而是有针对性较强的专项合规,在时间上就是跨度长,工作量大。所以立法要弥补程序上的漏洞。再则第三方监督团队的建立和遴选,需要在人才质量和道德职业准则方面,没有具体的格式和要求,导致第三方人才良秀不齐,真正起到监督和有效果的验收,值得商榷。聘用第三方监督团队的经费问题的来源,目前没有财务上的保障,有地区经费来源大多是涉罪企业自掏腰包,能否起到真正的有效合规就需要第三方监督团队自身的职业道德要求来运行,所以建立公共的财政支持迫在眉睫。才能保障监督和验收效果的公平、公正。
所以在刑事合规涉罪企业,首先建立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需要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修改弥补上述问题的漏洞和空白,经过这几年的试点到全国性的开展,大多地区有了自己成功案例和方法、步骤,也出现了实务上空白点和财务上的紧缺和不合理的现象,让公众产生了合理性的怀疑,导致有些涉罪企业借势趁虚而入打了法律擦边球,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合规不起诉。加强第三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规范指引和惩戒出台,立法机关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刑事合规立法,弥补和链接在实务上空白,做到有法可依,建立专项刑事合规资金,保障合规项目可持续性和保障性的发展,促使刑事合规起到真正意义上的保障企业健康良性的发展作用,维护社会安定,促使企业在事前合规的预防到事后合规从宽起到充分保障和有效的合规。才能行将致远,国泰民安。
作者介绍
麻 雷 晴
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
麻雷晴律师,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律协法律风险与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毕业于河北大学和中国刑警学院,曾在公安一线担任交警事故处理员、刑事侦查员和刑事技术员等职务,任职期间破获了当地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共计13起,是原刑侦单位的破案能手,2003年河北省刑警总队曾向全省刑警队伍发起向麻雷晴同志学习的简报通知。
2016年起,麻雷晴律师开始主要从事刑事辩护领域,主要针对毒品犯罪、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经济类犯罪等重大疑难案。多年的办案经验为麻雷晴律师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近年来麻雷晴律师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案件23起,免于起诉7起;其中包括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2019年轰动全国的延庆张XX涉黑涉恶案”为被告人曹X进行去恶减轻处罚的有效辩护,“2020年北京市委书记督办的延庆失火案”成功取保候审,以及“2020年7月东城少年酒后寻衅滋事罪案”免于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