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案件回顾
2013年2月5日深夜,为婚礼筹备了整整一年的李瑞怀着激动又忐忑的心情,为即将到来的人生重要时刻做着最后的筹备。他将所有的细节面面俱到地想了又想,确定明日的婚礼不会出现什么差错,才揣着即将迎娶心上人的甜蜜心情进入梦乡。
殊不知一觉醒来,他的生命也踏上了倒计时的道路,新郎的四位好兄弟、好伴郎,无知又可恨地毁了他的一生,将新郎李瑞的喜事变成了丧事。
“血色婚礼”——婚礼变葬礼
2月10日,李瑞的状态越来越差,他的家人赶紧将他送往山西医院,经医生检查诊断为支气管破裂。据山西医院关于李瑞的《诊断治疗建议书》上记载:李瑞于2013年2月10日入山西大医院诊治,诊断为纵膈积气,气管断裂修补术后,椎管内积气,意识障碍原因待查,缺血缺氧性脑病。
吓坏了的李瑞家人立即要求在当日紧急进行手术。但天公不作美,手术并不成功,术后李瑞一直昏迷不醒,即便是新娘石慧子(化名)流干了眼泪,李瑞也再也没有睁开眼睛,安慰一下他的新婚妻子。苦苦挣扎了四十天,2013年3月20日李瑞被医院正式宣告死亡。
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短短几天时间,一个活生生的大小伙子本来还在活蹦乱跳地筹备婚礼,突然就令人不敢相信地英年早逝了。
伴郎是“罪魁祸首”
时间来到2013年2月6日,热闹的婚礼仪式拉开了序幕。放鞭炮、接新娘......一切仪式都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当新娘石慧子被迎娶到山西新郎老家清徐县的一个小乡村的门口附近时,被伴郎夏小龙、夏富平、李佳鹏、阎国斌等人拦住"闹喜(也称哄新郎、新娘)"。
根据山西当地的习俗,结婚当天,新郎与新娘也经过种种“磨砺”,如骑在他人身上、接受他人的打击等。李瑞和石慧子也没等逃脱这些刁难。
新娘子石慧子年纪轻,脸皮薄,而且这么多乡亲们和亲戚朋友们都看着,石慧子始终害羞不肯同意。
新郎李瑞经不住亲戚朋友们和伴郎的大声起哄,只好红着脸,哄着新娘子架起了她。
其中,清徐县地接亲中有个“打新郎”的环节。在接到新娘后,新郎要接受亲戚朋友们的考验,如果不能让大家满意,那么乡亲们就会狠狠地“打新郎”。
在亲戚朋友们中间,数四个伴郎在接亲中最为活跃,在这一环节中四个伴郎也是当仁不让,在这短短的接亲期间,只要李瑞未按要求做到使伴郎们满意,四人便对李瑞脑袋、后背拳打脚踢,边打边笑着起哄。
一下、两下、三下......李瑞越来越觉得不适,此外加之他前几天一直在熬夜筹备婚礼,有几下差点没直接把他打晕过去。他想喊,不要打了,受不了了。
但是,李瑞一想到兄弟们也是好心,风俗如此,今天这么一个特殊的日子,大家都应当高高兴兴的,还是不要扫兴了。这样想着,李瑞于是继续强颜欢笑,咬牙忍着。新娘虽然心疼丈夫,但也无可奈何。
就这样,四位伴郎一路上一直殴打新郎,直至婚礼结束。第二天,李瑞一直卧床不起。石慧子也没有多想,就让老公好好休息。毕竟之前为婚礼忙活了那么久,可能是累了。想到丈夫还答应了自己过一阵子去南方度蜜月,石慧子的心里就乐开了花。
谁知道这一休息,刚步入婚姻殿堂的李瑞,却再也没有好过来,终究没有兑现他的诺言。
新郎死因竟是被殴打致死
经过公安机关的查证和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开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李瑞的死因是由于外伤而导致的。
同时,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死者李瑞的病理诊断为支气管肺炎、肺组织肉质变.....这一系列的证据都被李瑞的家人拿上公堂,与夏小龙、夏富平、李佳鹏、阎国斌四个害死李瑞的罪魁祸首进行对峙。
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阎国斌在听说李瑞的死亡可能与自己有关的消息后,竟立即畏罪潜逃,流亡外地。另外三个人,夏小龙、夏富平、李佳鹏在法庭上拿出种种理由为自己进行辩护,辩护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以上种种,令人深感愤怒,却又无可奈何。
但最终,在被害人家属和公共起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法院的判决给予了人们对于公正的希望。
经法院审理判决认为,被告人夏小龙、夏富平、李佳鹏在参加被害人李瑞与石慧子婚礼"闹喜"时,随意向被害人头颈部、背部进行击打,该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以刑罚。
最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夏小龙、夏富平、李佳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夏小龙、夏富平、李佳鹏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
另外,在逃的阎国斌也在半年后自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其也得到了应由的法律惩罚。
法律分析:为何夏小龙等人会被判刑?
在本案中,夏小龙、夏富平、李佳鹏、阎国斌四位伴郎由新郎的好兄弟变成了受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可谓是经历了从天堂到地狱的区别。那么在本案的判决中,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什么罪行?这种罪行又和普通的杀人罪有什么区别?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夏小龙、夏富平、李佳鹏、阎国斌四位伴郎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新郎李瑞死亡的后果,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四位伴郎没有对李瑞进行殴打,那么就李瑞就不会死亡,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主观心态上,四位伴郎他们虽然不可能真的抱有想几拳把李瑞打杀的心思,但他们想当然地认为,区区殴打几下,怎么就会打杀人了?
正是因为抱有这样的心态,他们主观上即符合刑法上疏忽大意的过失,即本该预见到殴打可能会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
另外正如判决中所述,本案中各被告人均系智力健全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相当的智力和社会经验应当预见到对他人身体的头颈部、背部进行击打可能发生致被害人伤害的结果。
另外,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中,最为显著的区别是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的心里状态。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故意杀人罪中的间接故意杀人,二者极为相似,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致人死亡的后果却由于轻信某种因素而没有预见到,间接故意杀人则是行为人自身在主观上希望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
简而言之,过失致人死亡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不是故意的,不想造成死亡后果,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是有意的,至少抱有听之任之的态度。
本案中,被告人夏小龙、夏富平、李佳鹏、阎国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在认罪态度上,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最终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取得相应的谅解书。
经法院审核,法院认为其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综上,可以对各被告人宣告缓刑。
在司法实践中,主观上的恶行也在刑法处罚的判断范围之内,总体上来说,主观恶行越大,刑罚处罚程度越重。
像本案中,虽然结果上都是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但由于主观上的恶行程度不如故意杀人罪大,因此本案的处罚力度也在合理的区间范围之内。
相应地,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将被认为属于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在量刑的过程中这一事实也会被法官采纳,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当中去。
无知愚昧迷信落后傻,还能说什么呢,婚闹还在继续,有什么办法?过失致人死亡,统统枪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