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乱扔垃圾,顺义这人被罚了

顺义评事 2024-03-06 10:00:19

近日,木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多次发现木林中心幼儿园街边树坑旁存在随意倾倒抛洒生活垃圾的现象。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街面视频监控及走访排查,找到并确定当事人唐某存在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调取监控

执法人员走访调查

唐某抛洒生活垃圾(监控画面)

经查,2024年2月26日18时许,当事人唐某外出时将自家院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扔到了马路边。经执法队员约谈劝导,唐某表示已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及影响,以后会按时到规定点位规范投放生活垃圾。

因唐某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市容环境。2月27日,木林镇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做出对唐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唐某已于当日完成罚款缴纳。

温馨提示

2024年1月,木林镇“门前三包”单位生活垃圾投放方式由原来的“入户收取”改为“定点投放”,于府前街设立6处生活垃圾投放点位,由保洁员在垃圾车前值守,要求各单位每日上午9:00-10:00自行前往就近点位进行分类投放,不得将垃圾堆放在门口或路边。同时通过微信群、上门入户等方式进行通知,积极开展专项执法查处,现随意倾倒垃圾、乱堆乱放等行为大大减少,镇域街面环境秩序进一步改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清洁环境需要从一点一滴做起,良好习惯需要在一举一动中养成。城市因文明而美,更因每位市民的文明行为而美,让我们携起手来,践行文明习惯,传递文明新风,一起爱护环境,共同维护美好家园。

文章来源:木林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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