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郑先生存了1900万的存款,查询时发现账户只有30多元钱,其他存款不翼而飞。他要求存款行支付自己的存款及利息被拒绝,郑先生将该行起诉,没想到却以败诉告终,令他难以接受!郑先生长期在外做生意,资金都存在当地某行,账户也在妻子叶女士的名下。郑先生有一笔1900万的闲置资金,他咨询某行的业务经理王某关于大额存款的事。
郑先生和王某是多年的好友,王某得知郑先生有一笔大额资金想存定期,答应可以帮他办理大额存款。随后,郑先生将1900万转给王某,让他代为办理存款业务,账户的名字是郑先生的妻子叶女士。郑先生没来得及将业务办理完就接到电话,需要他去紧急处理业务。出于对好友的信任,王先生将账户密码告诉王某,并口头授权让王某代理负责存款的事。过后,郑先生对该笔存款没有查询,更没有向王某过问。直到前不久,郑先生需要用到这笔存款,于是他急忙给王某联系取款的事。可王某电话打不通,郑先生顿感不妙,回来后直奔存款行,要求取出自己的存款。被告知账户里只有34元钱。郑先生说明,这个账户里他存入了1900万元,一直没有取款,现在却钱不见了。
他要求查询存款的资金流向,柜员仔细查询了存款账户的明细,发现这笔存款多次被转帐,明细单子就有一米多长。郑先生直接找到该行负责人,要求给自己一个解释。因为存单一直由自己保管,没有其他人接触过,钱为什么被转走,转去了哪里?负责人得知情况后非常的重视,马上成立了调查组,开始内部自查。最后终于查到了业务经理王某的头上,不过王某请了年假,之后一直没见到人。事情终于查明,王某当时虽然按照正常存款流程帮郑先生办理了1900万的存款,但由于郑先生将账户密码告诉了王某。王某利用账户密码,将郑先生的1900万存款分次转账,直至全部转空。负责人表示,郑先生当时还授权委托王某管理账户,所以王某的每一笔转账都合理,该行办理业务流程也都合法合规不存在过错。负责人觉得,当务之急应该先找到王某,搞清楚事实的真相。随后,郑先生和负责人多次尝试联系王某,一直没有成功,于是双方同时报警。
王某很快被抓,不过他不承认自己有违法行为,他说和郑先生是好朋友,当初郑先生委托他管理账户,资金密码也是郑先生告诉他的。但他确实转走了郑先生账户里的钱,但这是他和郑先生之间的私人借款问题并没有违法。王某承认,这1900万被他用来投资了有风险的生意,现在钱已经亏损完了,一分钱也拿不回来,他暂无能力偿还郑先生的1900万元。他的话马上被郑先生揭穿,郑先生表示,他和王某之间不属于借款,因为王某从来没有向他借过钱,双方没有借条。而且,他并没有正式授权委托王某对账户管理,只是当时出于情况紧急,口头让王某代办存款。而王某当时也按正常的流程办理了该存款,后面王某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转走自己的1900万元,属于恶意盗窃行为。王某因盗窃客户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王先生的1900万却追不回来了。一、存款行是否应承担郑先生的存款损失?1、郑先生认为,他并没有出具过正式委托书委托王某代管存款,将密码告诉王某,也只限于王某代办存款。自己和王某之间不存在私人借款关系,更无任何证据证明王某向自己借过钱。2、自己的1900万存款是在该行正常办理的,和存款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法律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3、王某是该行的业务经理,其监守自盗,导致自己的大笔资金损失,该行没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故存款行应赔偿自己的存款及利息。二、郑先生将密码泄露给他人,造成的存款损失,银行无责!1、存款行一方认为,郑先生轻易将密码泄露给嫌疑人,事后没有及时重置或修改。2、郑先生授权王某代办业务,并委托王某代办转账,因此导致账户资金丢失,该行办理转账业务的流程合规合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郑先生1900万存款的损失,是其泄露个人密码造成的,属于个人行为中的重大过错,存款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三、一审,郑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借记卡章程》中规定,当事人凭借密码支配账户的资金,只要密码正确就会产生交易,密码是保护账户最安全的因素。存款人要保护账户上的密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需要存款人负责任。最终,经审理认为,储户存款损失属于自身过错造成,损失应由郑先生自行承担损失,并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后,郑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定,王某的转账是凭密交易,存款行在办理流程上合法合规,且尽到了监管义务,因此对储户的存款损失不承担责任,并维持原判!您对该案件有哪些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