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询,当下并没有任何法律制度规定,个人无犯罪证明材料的使用范围,适用条件。
但是,社会生活工作过程中,个人无犯罪证明材料已经达到被滥用的程度。
几乎在社会公民在参加社会工作、生活过程中,都会被强制要求提供个人无犯罪证明相关材料。
对于某些特定领域,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要求涉及的当事人提供个人无犯罪证明材料,从而保证队伍的纯洁性,不允许出现偏差的可能性,是完全可以被理解的。
但是,对于某些个人户、私营企业要求应聘者提供个人无犯罪材料,或者某些企事业单位在内部开展评先创优,也要求个人提供无犯罪证明材料,甚至于办理退休手续,是不可以被理解的。
例如,对于应聘社会清扫队的保洁员,是否一定需要将个人无犯罪证明材料作为强制条件,真的值得商榷。
将曾经犯罪人员打上标签,隔离在社会边缘,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特别对于一些曾经具有过失性犯罪经历的年轻人,应当如何再次获得社会工作机会,重新融入社会大家庭?
曾经年少不懂事,既然已经接受法律惩罚,已经为自己的犯罪付出较为沉重的代价,一定要让他们带上耻辱的标签,生活在社会边缘吗?
对于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涉案人员,其中大多数的“卡奴”,是在校的大中院校学生,因为经不住金钱诱惑,不懂得法律的严肃性等等原因,出租出借个人借记卡,信用卡,帮助犯罪分子实施了资金转移活动,收取了较少的金钱利益,成为具有犯罪经历的那部分人。
对于这种人,真的很需要社会能够宽容一些。
如果这部分人,不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就有可能走上反社会的道路,被动的被社会推向另一个人生低谷,甚至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适当制定个人违法犯罪证明材料的使用范围,是解决这一突出社会现象的最好方法,没有之一。
个人违法犯罪证明材料不应当被滥用。
这样的做法,会将具有犯罪经历的人员,很难重新回归社会,同时,也增加了职能机关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