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广辉
收养,即在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设立父母子女关系。《民法典》规定,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财产,那么,被他人收养的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财产吗?
被继承人代某与范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8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二人育有婚生子女姐姐连某和弟弟范某钧。1983年,代某和范某将连某送给代某的姐姐作为养女抚养。被继承人代某于2022年去世,未留有遗嘱。在分配遗产过程中,连某认为弟弟范某钧阻挠遗产正当分割,侵犯其继承权,将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连某对被继承人代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经查,原告连某的父母代某和范某与代某的姐姐签订以原告连某为收养对象的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手续,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登记,也未将原告连某的户籍关系迁移至代某的姐姐处。原告一直称呼代某的姐姐为姨妈,双方之间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一直由其生父母代某和范某抚养长大,与生父母共同生活,并在生父母年老后极尽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连某虽然已经被代某的姐姐收养,但连某多年照顾被继承人代某,对被继承人代某尽到了赡养义务,故原告对被继承人代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但被送养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得生父母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原告连某虽被生父母送养,但一直随生父母生活,对生父母尽到了扶养义务,有权利参与生父母遗产的分配。
初审:广辉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