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岂能“笔误”?石家庄中院为何加12%的利息

徽记大兴 2024-02-21 10:17:08

现年60岁的孟某,拿到判决书就感觉到气不打一处来,2015年自己找李某借钱,2016年到期因为周转不开不能按时偿还,随即与被借款人李某商议重新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之前协议作废,重新约定还款时间和“先本后息”方式。当时自己周转开后,按合同明确约定给被借款人还付本金后,谁曾想李某竟然“眼红”觊觎自己的其他钱财,将2015年做签合同作废,并向法院以借款上限额为由起诉自己,并且非法保全自己数千万的资产,而这一切竟全盘被法官支持……

移花接木 受害人孟某真实协议凭空“消失”

孟某和李某在2015年2月6日出借了第一笔借款800万,持有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法院却否认出现孟某的2016年借款合同,听信原告是自己“笔误”,否认重新签订的合同。这一举动为受害人孟某凭空增加了上千万债务,孟某叫苦不迭的称:“正常人基本常理都能明白的事,明明只借了几百万,现在却李某随便找了一堆和借款指定账号无关的人员的凭证被法院扣上了借了几千万,天理何在?”

(孟某称原告提供了一批和孟某毫不相干的单据竟被法院认可采用)

衡水市桃城区的孟某称:“两个独立的合同怎么可能是一个合同,明明大家都写清楚了——原合同废止。法院为什么看到这些证据,仍然敢这么堂而皇之的偏袒对方?”

2018年,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原被告于2015年2月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孟某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于2016年2月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上述两份合同内容上完整,均有双方的签字捺印,依法均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孟某提交的《借款合同》是在2016年2月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协商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然而,石家庄中院审判长曹某,审判员史某却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按照李某主张的“笔误”强行将李某提交的2015年2月6日签订的《合同》认定为2016年2月6日签订的;强行否定孟某提交的真实有效的《合同》;在没有查清两个合同的相互关系及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强行将两份有先后顺序、各自独立、有效的《借款合同》认定为一份合同。

罔顾事实 “最高借款额”能是借款余额吗?

“我最多能借你3000万”,和“我已经借给你了3000万”如果有小学文化的人,基本可以理解这这两句话,因为他们有天壤之别。

李某单方制作的格式文本中约定的是2015年2月6日至2016年2月6日累计最高借款余额3975万元,而自己却主张是借款总额。孟某称:“两份《借款合同》均注明了‘在最高借款额度内实际每笔借款日与上述记载借款日期不一致,以甲乙双方办理每笔打款账单及银行打款回执单为准’,这说明,双方的实际借款余额以银行打款回执单为准,怎么可能是真正的数额?这就是原告知道我运转通畅了,通过法院关系保全我的资产,想讹钱!”

孟某称:“简单说自己只是借了几百万,而李某到处找和自己毫不相干的收据拼凑称自己借了几千万。”

李某提交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指定收取借款的账户和指定还款账户,且约定双方如变更划转款账户的,必须协商一致,书面确定;孟某提交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指定收取借款的账户和指定还款账户,且约定双方如变更划转款账户的,必须协商一致,书面确定。但是,石家庄中院曹审判长和史审判员没有查证李某主张借款账户的真实性,并且李某也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借款账户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且没有双方的书面确定。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院曹审判长和史审判员仍不顾《借款合同》的约定,将李某主张的收取借款账户之外的全部借款账户认定为本案的借款账户,让孟某匪夷所思。因为数量对不上,为了凑数,李某甚至将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的水泥款、混凝土款、工程款等作为证据。

主观臆断将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从24%变成36%

双方的有效协议

在孟某和李某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第一条第2款明确注明: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6日至2016年2月6日止;第4款:年利率24%;并注明:在最高借款额度内实际每笔借款日与上述记载借款日期不一致,以每笔打款账单和银行打款回执单为准,实际到期日期依次顺延。根据上述约定,借款期限即2015年2月6日至2016年2月6日期间(出借日期不一致的,还款日顺延)内,应按照年利率24%计取利息,而本案中,从2015年2月6日出借第一笔借款开始即按照36%计取利息,这种毫无理由的情况,让当事人愤怒不已,孟某称:“自己对自己说的话负全部法律责任,一定要不断的将自己的冤屈揭露在阳光下”。

近年来,良好的法治进程正在不断推进,全国两会也即将到来。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各级法院应当狠抓内功,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来面对和回应社会各界的“评头论足”。“参天之木,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人民法官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审判权,他们承载的是法治信仰,追求的是维护正义,让人民群众满意。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件案件,是法官的职责与本分。法官行使审判权既需要制度的约束,也需要自身的自律,我们希望敬畏法律的心成为每一名法官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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