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政务服务网获得,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宁波意迈特磁制品有限公司、离职采购经理高某、离职销售经理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分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本案敲响了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警钟”!也给企图实施、或正在实施盗窃商业秘密、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在职员工、离职员工以法律警示!
联手侵权,离职采购部经理、销售部经理现原形
宁波意迈特磁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迈特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1日,主要从事磁制品、磁性材料、磁性组件等批发零售及网上经营,具体经营由其员工高某实际负责。意迈特公司员工高某原为老东家(化名、下同)采购部经理,王某某系高某妻子,原为老东家销售部经理。
2016年7月8日,采购经理高某办理离职手续并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图纸等技术秘密以及客户名单、行销计划、财务资料等其他商业秘密,约定保密期限为在职期间及离职之日起14个月内。高某在老东家在职期间,为工作方便将XXX等产品技术图纸拷贝保存在自己家中电脑,离职后未按照《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相关约定将其掌握的上述资料归还或及时删除。2017年9月11日意迈特公司成立后,高某到意迈特公司工作,实际负责意迈特公司经营工作。
2017年9月8日,销售经理王某某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后处于待业状态。在职期间,王某某与老东家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图纸等技术秘密以及客户名单、行销计划、财务资料等其他商业秘密,约定保密期限为在职期间及离职之日起2年内。王某某在职期间,为工作方便将老东家记载客户信息(含所在国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的客户名单等客户资料、公司员工账号密码资料保存在自己家中电脑(与高某共用)。在高某离职后,王某某未采取保密措施防止高某知悉使用其掌握的的上述资料;在其自己离职后也未按照《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相关约定将上述资料归还或及时删除。
高某在其离职后王某某仍在职期间,即2016年7月8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间,将XXX等产品技术图纸、记载客户信息(含所在国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的客户名单等客户资料、公司员工账号密码等资料整理到文件夹中。在意迈特公司在职期间,高某将上述资料备份到意迈特公司的移动硬盘中;同时通过王某某保存的老东家员工账号密码登陆该公司办公系统,并将在系统中下载的2018年、2019年部分经营销售和财务情况保存到意迈特公司的移动硬盘中。上述资料中的客户资料和产品技术图纸部分在意迈特公司的电脑主机中也有留存。
截止案发,意迈特公司与老东家客户资料中的A、B、C等客户发生过实际交易,因每次交易的经营成本无法一一核实,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另外,意迈特公司对其掌握的XXX产品技术图纸和2018年、2019年部分经营销售、财务情况是否使用、是否产生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上列行为,已经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
行政处罚,彰显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维权高压态势
浙江政务服务网已经公开发布,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甬海市监处罚〔2021〕7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一宁波意迈特磁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二高某、当事人三王某某分别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分别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与权利人沟通调解赔偿等事宜,最终与权利人签订《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三当事人减轻处罚,分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由此可见,高某、王某某夫妻企图通过意迈特公司来规避侵犯商业秘密法律责任的计划没能实现,最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商业秘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