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因路怒引发的打架事件,引发了全民热议,其中热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该事件究竟应该算是故意伤害罪,还是互殴?二是前车女司机被打掉了两颗牙齿,该事件的性质是否会进一步升级?
首先从视频来看,前车急刹后,后车长相凶恶的光头大哥下车找前车司机理论,前车司机的女友下车与光头大哥发生了辱骂性的口角,光头大哥率先推搡了前车女司机,紧接着女司机也进行了还击,并且在整个的打斗过程中,光头大哥共出拳三次,每次女司机都进行了还击,尽管男女力量悬殊,女司机处于劣势,还被打掉了两颗牙齿,但是女司机具有显著的还击动作,按道理来说,应该算是互殴吧?
关于故意伤害和互殴的标准问题,一直困扰着普通百姓,在搞不清楚界限的情况下,很多人都选择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为认定故意伤害制造清楚的事实证据。依据之前的案例,两人在肢体冲突的时候,如果存在还击的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互殴。在这个事件中,女司机不仅“打了还手”,而且也“骂了还口”,这应该算是典型的互殴无疑。
但是根据警方发布的警情通报,与我们想象的结果大有不同:
第一,前车女司机胡某某并非是被打掉了两颗牙齿,也是被光头哥拳击后,牙齿出现了松动损伤,光头大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依法刑事拘留。这就意味着,这个事件的性质不会进一步升级,被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罪。假如胡某某真的被打掉了两颗牙齿,那性质就更加恶劣了,恐怕一般的故意伤害罪很难定性。
第二,涉嫌故意伤害,并非互殴。警方的通报,或许真的会让很多人更加迷惑故意伤害与互殴的界定问题了。假如有一天,我与某人发生口角,他先动手打了我一拳,我到底应该不应该还击呢?如果我选择了还击,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互殴呢?这个问题是需要搞清楚的关键问题。根据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很显然,互殴的认定应该是以谁先出手为标准,必要的还击,并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准确?
但不管怎样,光头男李某的行为确实带有极大的侵略性和攻击性,出手也比较狠,据说他是无业游民,主要以替别人要债为生,这种人的潜在社会危害性还是比较大的,经过此事,希望能够杀杀他的恶气。
尽管该事件定性为涉嫌故意伤害,并非互殴,但是被打的女司机胡某某,其实也存在较大的性格缺陷,也并非“善茬”。本来可以和平解决的事情,非要选择以刚克刚,存在言语侮辱谩骂挑衅行为,也应该引以为戒!其实整个事件,身份最具迷惑性的是胡某某的男朋友,他在整个事件中,始终保持克制,即便女友被打成那样,依然不急不慢的打电话求助,既没有保护自己的女朋友,也没有还击光头男,更没有言语上的谩骂挑衅,俨然一个局外人的状态。真是很难猜测他之所以这样做的真实原因,有人猜测他是纯粹的妈宝男,但我猜测他具有可能是公职人员。大家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