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i酱公司短视频配乐被诉侵权,音乐维权案屡见不鲜

公证维权 2019-07-29 09:11:25

“一个集美貌与才华于一身的女人”,这句话一般经常出现在早期papi酱的视频结尾处,如今只要提起这句话就会让大家自动联想到papi,papi也通过搞笑段视频的录制,被大家熟知。

7月24日,一则“papi酱公司短视频配乐被诉侵权”的消息空降微博热搜榜一位,短短时间内阅读量达到1.5亿。

据悉,因认为配乐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音为公司将papitube经营方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7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我们熟知的papi酱(姜逸磊)则为被告公司的大股东之一。

音未公司诉称,papitube在不经授权、不支付授权费的情况下,肆意使用其版权独家专有的音乐作品制作侵权短视频并传播,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

庭审中,春雨听雷公司(被告)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音未公司享有该音乐的相关著作权,亦无法证明papitube实施了侵权行为。此案未当庭宣判。

为此,papitube旗下的自媒体账号bigger研究所回应称:“开始的时候确实版权意识不强,未经许可就使用了音乐,后来收到通知就把那期视频全网下架了。现在由papitube和对方音乐版权公司走法律渠道解决中。”

近年来,关于音乐著作权维权案件已是屡见不鲜,虽然不少人认为音未公司此举是“养肥了再收费”,有碰瓷嫌疑,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的便利性、高传播性也使得未经授权音乐作品的运用和传播都变得异常容易。

「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音乐作品侵权问题会严重损害音乐公司、著作权人等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尽管版权在维权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但必须进行合理的维权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转让、售卖音乐作品,一旦授予著作权,就等于在音乐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被授权人按约定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

预防侵权方法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自动产生。预防著作权被侵犯,首先得证明著作权的权利人是自己而非他人,这是认定对方是否侵权的事实基础。

音乐人在创作过程中,可以随时将其创作成果、文稿通过平台进行固定,并提交给公证处,由公证处进行著作权预登记。在此,我们建议,除了固定创作的最终成果之后,创作过程的过程稿件、小样等可体现创作过程的材料一并提交固定,以更充分的证据支持著作权权属的认定。及时固定证据,既能证明自己原创作者的身份,又能安心地进行交易,实现智力成果的经济价值。

面对商场、酒店、KTV等商业场所播放未经授权的音乐,音乐作品权利人缺乏有效的取证工具以获取商业场所侵权的证据。权利人借助公证云平台手机APP移动端在线平台,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的随时随地自助固定侵权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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