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履行的的义务,是非常光荣的。当前我国的纳税制度比较完善,也符合当前时代的发展特点。那唐朝的税收制度是怎么样的?
赋税管理在古代赋税制度是统治者对国家经济进行管理的主要方法,统治者为了维护国家机构正常运行所向民户征收钱物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赋税制度所涵盖的范围较广。
“税”在汉字的结构中可分为两部分,左边一部分为禾,即指农作物,右边部分为兑,即兑现,它原始的含义是指民众向统治者缴纳农作物。二.唐朝的税收制度
唐朝前期,是以租庸调农业税为主要税种,他是依照丁来征税的。在均田制开始瓦解,租庸调征收的比重降低,唐政府的税收结构发生改变,由原先的以税人为主,转化为以税土地、税财产为主。
这种税收结构的转变,为唐后期两税法的施行打下了坚实基础,接下来,通过唐前期租庸调农业税来说明在赋税管理方面户籍制度所具有的功能。
1. 折纳制源流
对于赋税可以用其他物品折纳这一形式,并不是基于唐朝所产生,翻查史料,我们可以得出,在汉朝的时候就出现折纳的例子,如《汉书.帝纪》记载“其令以获粟当今年赋”,即在该时期,可以用粮食来折纳赋税。
到南北朝时期,齐武帝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即把布匹用来折纳赋税,由此可知对于赋税的折纳是从汉朝开始。
唐朝时期,在《通典》卷六云:“岭南诸州税米”是对于折纳的最早记录。对于岭南折纳米的性质,李锦绣在《唐代财政史稿》中的认为,岭南各州缴纳的税米是一种折纳。
虽然在边远地区适用,折纳对于唐政府是有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可以大范围实行。贞观年间,左戴青上书“每至秋熟,以理劝课,尽令出粟。”我们可以看出,在地税中也存在折纳。唐高宗时期,租庸调折纳粮食就已经存在了。
虽然在前期有折纳的存在,但是直到玄宗时期才真正通过律令在全国推行折纳制度。中央把折纳制度的范围扩大,不仅是之前的偏远地区。并且对于一些关中地区也有涉及,而且对于折纳的形式也是有了新的发展,虽然唐后期租庸制度被取代,但是折纳形式却一直存在,仍然作为国家对税的征税的一种重要的组成部分。
2.租庸调农业税及其折纳形式
唐代在建立以后仍然施行前代的均田制,赋予农民部分土地,让其耕种以缴纳赋税。于此同时,结合户籍制度,“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
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政府通过这一系列方法为百姓建档立案。中央通过运用这些措施,稳定了小农经济,调节了贫富分化,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租庸调制是在唐代的土地制度上建立起来的,他对于应纳的赋税类型有具体的数目规定,具体为:“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绞绢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绞绢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但是租庸调制度又不完全依托于唐代的土地制度,他是以每户是否有成年男丁为前提来征收赋税的,要是百姓家中有成年的男性,那么租庸调就按照每百姓户中的成年男性数量来征收,这与均田制的按田征收不同。
以此为标准来征收税,说明唐代还是沿袭了前代的方式,通过把部分土地分配给农民,对农民进行压迫与剥削。租庸调制度以人口数量为征收单位,并参考每个民户中拥有土地数量的多少,这样就导致了税收出现了两极分化的局面。
租庸调在执行过程中不是僵持呆板的,而是根据每个区域的地理条件等具体的情况而变化的,可以折纳,江南地区可以用布匹、米等来折纳赋税;中部的一些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把赋税折纳为豆子、米。
对于那些地理条件不适合养蚕、种棉的地域,若不能折纳布匹,那么可以折纳粮食;剩余的一些地方可折纳制作衣物的质料、财物宝器;在此时期,盐业允许私人生产经营,所以一些地区也可以将盐折纳赋税。
在该时期,除了盐业可以私营外,矿业也可以私营,即“凡州界内有出铜铁处官未采者听百姓私采”,但是为了对造币业进行垄断,私营矿业所产出的铜等用来造钱的矿产资源必须由唐政府购买,不能私下进行交易。
唐政府还对其进行征收矿税,矿税与盐税虽然种类不同,但按其本质来说都是为了折纳赋税。在唐玄宗时期,对盐税、矿税的征收,政府通过颁布法律作出具体规定,使其越来越规范。
到了唐肃宗时期,盐税的法制化进一步加深,该时期由矿税征收制度转变为禁榷专卖制度。这种折纳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强的变通性,在现实层面中并没有减少税收,反而使税收种类多样化。
唐朝前期的这种主要税收制度使唐财政稳定增长。但是在唐高宗之后,土地趋于私有化,唐中央所能分配的土地逐渐减少,到了唐玄宗时期,已经全面瓦解,民户的土地被兼并,部分民户不得已逃亡,还有部分民户隐籍在官僚地主之下,这使得租庸调制所能征收的赋税越来越少。中央的财政业出现危机,直至安史之乱以后,租庸调制便再无其存在价值,唐德宗时期,租庸调制被废除。虽然租庸调制不免有其弊病,但是其社会功能也不言而喻,它有其灵活变通的折纳方式,而且允许私营盐业和矿业,在前期保障了唐代财政的稳定。
两税法扩大纳税主体唐中后期的税收制定为两税,为何称为“两税”,有四种不同的看法个看法是,以户税为两税,看法是以春秋的田地为两税它主要是以户税为主,其他的一些税收为辅。
1.两税法纳税主体
唐后期两税法的实行有着积极作用,第一个积极作用是,国家之前对税的征收以均田制为基础,根据丁来征收赋税,实行两税法以后,不再根据人头来征收赋税,而是依据土地的多寡来征收。
其中两税的地税就是重要体现,两税中的另一个税种,户税,虽然依据的是民户的资产为依据来征收,但是土地资产也占有重要比重,所以其主要也是根据土地来征税收。
产生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在这一时期,均田制遭到了破坏,民户对土地的占据差距越来越明显,舍人税地指国家改变征税的依据,由原来的以人为依据换成以土地的拥有量为依据,舍人税地体现出国家对民户的管理与控制有所放松。
第二个积极作用是前期的租庸调制,不论是普通民户、地主富绅或其他不同等级的主体,他们所拥有的资产明显不同,但是对于政府上缴的赋税却一模一样,这种情况放在现实中是极其不合乎实际的。
在唐代实行两税法之后,对于那些自身没有土地,通过租借他人土地而耕种的人,他们只需要缴纳户税,地税是不需要缴纳的,这样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有利于调节贫富分化。
对于那些流民,在实行租庸调时期,税收以均田制为基础,流民在流入地没有田地,也没有编籍入户,所以是不需要缴纳赋税的。两税法改变了这一局面,不管是何主体,只要自身拥有资产,就必须缴纳赋税。
它的征税主体由原先的主户又加入了客户,并且对商人重新规定了新的税率,基于此,唐朝两税法扩大了纳税主体的征收范围,贵族、商人、官员等都需要纳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中央不增加赋税征收的额度,也会增加税收。
2.稳定税收
唐宪宗时期,税收上交中央还是留在州县,以及其所上交的比例为多少,这需要中央派专员与当地的官员协议,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仔细盘查每个州所要上缴的数额。
但在实际中央与地方税收的分配上,上缴数量的多寡与中央和地方力量强弱不同。如若中央实力较强,地方的实力较弱,那么地方给中央分配的税就越多。要是地方的实力强,中央的实力较弱,那么地方分配给中央的税就较少,有时候地方会拒绝上供。
由于在执行程序上,各个区域的两税总的额度已经被确定下来的,根据“每年留州留使数额”,所以只有多出来的税额才能作为每个州县两税的分配额。
地方把税收按比例分配给中央后,中央的税收入库,入库后的主要用途是军队和官员的费用。中央财政主要在军队消费,这部分消费用于军队的食物、官兵的衣物、以及赏赐的费用。
两税法实施之后,方镇的权势在逐渐增加,对国家的统治带来挑战,于是唐德宗开始扩大禁军的规模,在那个时期,禁军的规模已经超过来十五万,另外一部分的军费则来源于边疆的军人,虽然守卫边疆的军人费用比禁军的费用低,但其人数众多,也是一大笔花销。
还有一部分支出用于战时费用,战时费用是指在发生战争时所要支出的费用。在官员的费用方面也是一大笔支出,在唐时期,官员的数量增加,所以用于官员的费用也有所增加。
唐后期各州的兵力有所增加,如唐文宗时期,中央的兵力约有九十九万,税收的多半用于军费,地方的兵力约为五十九万,他们的军费则是由地方的财政税收为支出的。
综上所述,国库的税收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对存留的税款具有自主权,这种管理体制体现出唐户籍制度在税收方面的社会管理功能为,能使唐代把税收稳定收入国库当中,巩固统治者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