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广东一律师未出庭被赔495万元,律所赔偿100万元

伍月情感专家 2024-01-17 09:27:32

引言: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个判例。在这起法律案件中,我们见证了一个错综复杂的法律纠纷,涉及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行政赔偿等多个层面。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案引发了对合同解释、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机关赔偿的深刻思考。

首先,三份委托代理合同的审查引发了对合同是否可独立审查的争议,法院的判决在合同法理解上做出了明确的指引。

其次,律师费支付问题涉及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法院通过银行记录等证据判定律师费支付存在,为委托人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持。

最重要的是,在行政赔偿方面,法院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对违法拆除导致的无法回收利用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为类似案件树立了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李四承包的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羊额鳗鱼场内建筑物被行政强制拆除。从 2016 年 7 月 1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李四先后起诉、上诉、另行起诉,并委托某律所的张三律师.

李四与张三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5万元费用,双方并签订《承诺书》,张三承诺,根据其专业判断,应赔偿960万元,如果法院审判保险公司赔偿李四的损失低于970 万元时 张三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2017年,法院开庭时,张三因故未到庭代理,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判处赔偿360万。

2018年,李四起诉张三及其律所,要求承担相应损失600万。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一、某律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四损失100万元;

二、某律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四律师代理费5万元;

三、张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四损失495万元;

四、张三对判决判项一、二确定的某律所的债务向李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三及其律所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三作为执业律师根据专业判断提出赔偿 960 万元的诉讼请求,中介机构评估损失时张三亦在现场参与, 现因行政诉讼无法进行,张三承诺自愿赔偿李四 600 万元, 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的情形,也不属于“假想损失”,张三应按照承诺履行其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合同的权利义务、行政责任的明晰,但也凸显出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如合同解释的复杂性、行政机关的裁量权问题等。

这呼吁我们在法治建设中继续深化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完善,同时要重视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水平。

结语:

这个案例呈现了法律体系中复杂而有趣的一面,也反映出社会治理中存在的一些挑战。

首先,对于委托代理合同的审查,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了合同的整体性,对于相互关联的多份合同采取一并审查的态度,为未来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解释的范本。

其次,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法律责任,更是法治信任的基础。在这里,法院通过对律师费支付的认定,维护了法律关系的公正性。

最后,在行政赔偿方面,法院的判决揭示了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对环境损失负赔偿责任的原则,这对于推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更加公正、透明、规范的社会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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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月情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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