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发生的一起购房诈骗案再次将POS机交易安全问题推至公众视野。一对夫妇在支付120万元购房款后,发现款项不知所踪,而涉及的POS机和商户名称被人为篡改。这起案件不仅暴露了POS机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也对收单机构的责任认定提出了挑战。
根据锦观新闻的报道,小王夫妇在购买房产的过程中,被一名自称是兴城人居·沁川林语项目置业顾问的刘某某欺骗,通过富友支付的POS机支付了120万元的巨额购房款。这对夫妇在售楼部签署了认购协议,并在协议上看到了开发商的合同专用章。
然而,一个月后,他们发现无法联系到置业顾问刘某某,而支付的款项也未能进入开发商账户。夫妻俩赶忙到售楼部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刘某某已经办理离职。感到情况不对的两人赶忙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刘某某随后因涉嫌诈骗被抓获,但购房款已无法追回。
调查发现,刘某某利用伪造的合同和修改了商户名称的POS机,将款项转移到了个人账户。这一事件凸显了POS机在商户管理和交易安全方面存在的漏洞。
该媒体记者联系了提供POS机的富友支付,对方表示不便就该问题接受采访。
(图片来源:成都日报锦观实验室)
POS机诈骗案频发 支付行业需引起关注
120万购房款打水漂,富友支付有没有责任?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可以先看一个案例。同样是房地产行业,同样是涉及POS机违规操作问题,只不过主角换成了杉德支付。
2018年,邱某某以永某房地产公司名义向杉某支付公司申请开通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并出具账户授权书,内容为永某房地产公司授权邱某某账户为清算账户,公章系伪造。杉某支付公司开通商户名为永某房地产公司的移动POS机一台,绑定结算账户为邱某某个人账户,杉某支付公司系统中上传店照非永某房地产公司经营场所真实照片,永某房地产公司联系人实际设置为杉某支付公司工作人员。
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邱某某通过该POS机向购房人收取购房款,款项清算至邱某某个人账户。经委托审计,永某房地产公司实际发生的损失总计102155937元。事发后,公安机关以邱某某职务侵占罪立案,因邱某某未归案,该刑事案件仍在侦查中。后部分购房人起诉永某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经永某房地产公司举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答复意见,认定杉某支付公司存在对特约商户入网审核不严、未按照规定设置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等问题。永某房地产公司遂提起诉讼,诉请杉某支付公司赔偿因违规开立POS机造成的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杉某支付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6129万元。一审判决后,永某房地产公司、杉某支付公司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到富友支付,在成都发生的这起120万元购房款被骗案件中,涉及到富友支付提供的POS机被诈骗分子操控,商户名称遭到篡改,导致资金流向了诈骗者的个人账户。根据报道的情况,刘某某利用了可以修改商户名称的POS机,在交易时修改了抬头,使得受害者夫妇误以为资金转入了开发商账户。
这只是报道中提供的信息,如果能有更多的信息,可能可以更好的厘清各方责任。比如,涉案POS机的申办主体是谁?申办过程如何?办理过程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这也需要后续各方的进一步补充。
不过,这也进一步说明了收单机构在POS机交易中扮演的关键角色,以及其在资金安全上应承担的责任。
两起案件存在差异,不过也都反映出一个共同的问题:在POS机交易中,收单机构的监管责任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收单机构作为连接商户和银行的桥梁,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对商户申请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此外,收单机构还需加强对POS机使用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商户名称被篡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监管与责任认定的双重挑战 收单机构责任探讨
银行卡收单业务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公司在商户申请办理POS机收单支付业务时负有审核商户申请信息、进行现场检查以及按规定设置结算账户的特定义务。
国务院于2023年12月颁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亦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持续有效的用户尽职调查制度,按照规定识别并核实用户身份,了解用户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自行完成特约商户尽职调查、支付服务协议签订、持续风险监测等业务活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依法设立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商户提供服务。
从目前信息来看,如果富友支付未能履行以下责任,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商户入网审核义务: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收单机构有责任对特约商户进行严格的入网审核,确保商户的身份和资质符合要求。如果富友支付未能尽到这一审核义务,导致诈骗者能够以虚假身份开通POS机,那么富友支付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2、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收单机构需要确保交易的安全,包括对POS机的使用进行监管,防止商户名称被非法篡改等。如果富友支付未能提供足够的技术保障来防止此类欺诈行为,可能需要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3、风险提示和教育义务:收单机构应向商户和消费者提供风险提示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对支付安全的认识。如果富友支付未能履行这一义务,也可能成为其承担责任的一个因素。
收单机构作为特许经营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负有保障特约商户交易安全、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因其未尽到合理的商户入网审核义务、未按规定设置结算账户而致特约商户资金损失的,收单机构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是否承担责任还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和法律条文来确定。如果富友支付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并且诈骗行为是由第三方的非法行为造成的,那么富友支付的责任可能会减轻或免除。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来确定责任的分配。因此,富友支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最终确定。
支付之家网认为,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富友支付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同时,监管机构也应介入调查,对富友支付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来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这两起案件也提醒了商户和消费者,在进行大额交易时,必须提高警惕,对交易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仔细的核实。商户应确保与正规的收单机构合作,而消费者在支付时也应确认POS机的商户名称与实际交易商户一致。
在数字化支付日益普及的今天,POS机交易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监管机构需加大对收单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透明度。同时,收单机构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护消费者和商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