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女子骑电动车闯了红灯,被罚款50元,她不交罚款。交警要扣车,警告10次后,强行把她从车上拽下,摁在地上。女子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21天。出院后,她把交警队告上法庭,索赔16.2万。案子先后经过两审,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昆明中院)
早上,徐霞一觉醒来,看到天已大亮,惊呼一声,急忙从床上跳下来。
她喊三个孩子起床,一边快速去厨房,打开电磁炉,把馒头热上,打了几个荷包蛋。
她是个单亲妈妈,丈夫去世后,她一人带着三个孩子,过得忙碌而辛苦。
但女子本弱,为母则刚。
为多挣钱,她不仅白天上班,晚上还拿回家一些手工活,工价很低,却足以维持他们娘四个的每日菜钱。
前一晚,因熬的太晚,以至于早上睡过头了。
娘四个快速吃完早饭。她叮嘱孩子们路上小心,骑着那辆二手电动车,风驰电擎般去上班。
但她越是心慌,却偏偏遇到红灯,她决定冒险闯红灯。
却被交警廖某叫住,跟她讲了交通法规,罚款50元。
徐霞没想到,闯个红灯,就要被罚款50元。
她陪着笑脸说好话,能不能通融一下,让她离开。
廖某说,违规就要罚款。
两人一个要罚款,一个拒绝交。僵持在那里。
徐霞心急如焚,迟到已经是板上钉钉,这也意味着,她这个月的全勤奖没有了。
想到自己拼命赶时间,却被廖某拦在这里。
于是,她长久以来的委屈瞬间爆发:“都怪你,我这个月全勤奖没了!”
廖某觉得她蛮不讲理:“不就是50元吗?怎么这么磨叽,你要是交了罚款,会迟到吗?”
徐霞恼火:“你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一张嘴就要50元。我男人没了,我一个女人养活三个孩子,仨孩子一天吃喝拉撒,买衣服钱,上学钱,人情世故开销钱,还要养活老人。我容易吗?”
她委屈地说了半天,廖某不为所动,坚持让她交罚款。
她倔犟地不配合。
廖某恼了,让她下车,他要扣车。
但他警告10次,徐霞都不肯下来。
廖某没想到这个女人如此难缠,一时间怒火上升,他伸手把徐霞从车子上硬拽下来,并把她摁在地上。
可能是两人的僵持惹怒了廖某,也可能廖某没控制住自己,反正,他这个举动,不但造成徐霞左尺骨鹰嘴骨折,浑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部也有损伤。
徐霞住了整整21天院。被鉴定为轻伤十级。
徐霞本是为省50块跟廖某发生争执,哪知最后不但受罪还多花钱。
出院后,她把廖某所在交警队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62748元。
1、徐霞说,事发当天,她急着上班才闯了红灯。她闯红灯虽然不对,但廖某却把她从车子上强拽下来,粗暴执法。
廖某把她拽下车时,她并未反抗,廖某竟把她摁在地上,造成骨折,头部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
《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5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廖某在行使职权时,执法过度,粗暴对待自己,造成自己身体受损,自己有权请求赔偿。
2、交警队拿出执法记录仪,以证明徐霞违法行为。
第一,从监控中可以看到,事发当日,徐霞骑着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还有闯红灯的违法行为。
《道路安全法》第89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因此,交警罚款50,合理合法。
第二,《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
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事发当日,徐霞存在违规行为,交警多次警告不听,最后才把她拉下车。
如果徐霞配合执法,她根本就不会受伤,是她的不配合,才导致她受伤。
因此,交警队不用为此承担责任。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执法记录仪显示,徐霞的确违规。交警对她罚款59元以及扣车的处罚,属工作范围之内。
但是,任何处罚的目的,都是为了教育,而不是让矛盾升级。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二十条规定: 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从执法记录仪可以看出,廖某把徐霞从车上拽下来时,徐霞并未反抗。可廖某却把她摁在地上,造成骨折住院和头部损伤。
廖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教育的目的,构成执法过度。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公民
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法院判决:交警队赔偿徐霞83302元。
一审判决后,交警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并判令交警队承担50元案件受理费。
判了也不知有没有用?那钱交了吗?我认为还会继续拖着…………
昆明的算温柔了,你去叫扛点那些城市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