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的李先生生于1969年,29岁那年经人介绍,与大三岁的方女士相识。两人家庭条件相当,彼此父母也是乐见其成,于是他们在同年年底便闪婚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第二年生下女儿小兰,有了老婆孩子,李先生更为努力的奋斗。一年之中有大半的时间在外奔波,不是打工就是做生意,逢年过节才会回家。
虽然相聚的时间少了,但在他的努力下,不仅买了房子买了车子还买了龙泉市繁华地段的商铺。从这以后,一家人的生活总算是有保障了,李先生也不必再四处奔波忙碌。可是生活闲下来了,本该是享清福的时候了,李先生却是整日没个笑脸。他的心里藏着一件事,那便是妻子有没有出轨,其实这些年他的耳朵里没少听到闲言碎语。
有人说碰到方女士跟一个男人一起逛街,两人神态亲昵,有人说看见方女士把一个男人带回家里,一整夜才出来。李先生不敢相信,可是就连发小也给他打来电话:“你要注意身体啊,其他有些事就不要在意了。”他回到老家定居之后,也发现了妻子的一些异常,打电话、发消息要背着他。有时候说是去见朋友,他问了那朋友,却说压根没约她。
打扮得十分娇艳,化妆品、裙子一应俱全,出门之前还要不停的照镜子。这让李先生不由怀疑,传言是真的,他的妻子确实是出轨了。为此,他找到妻子当面对质,然而方女士直喊冤枉:“我发誓,我要有别的男人,我自愿放弃所有的钱!”听了妻子的话,李先生稍微放下心来,可几天后又想起了这件事。如果没有这回事,那为啥传得这么厉害?
思来想去,李先生决定自己求证,不求证总是不安心。他从网上购买了一个窃听器,悄悄装在了妻子的私家车上,起初一连录了七天都没有异常。李先生以为,还真是自己多疑,谁知第八天的录音让他崩溃了。第八天,方女士约了一个男人,两人一上车便说起了肉麻的情话。从动静来看,他们还丝毫不避讳,在李先生购买的车上搞起了“车震”。
更让他愤怒的是,这个男人除了方女士之外,还有一个情人。方女士却毫不在意,甚至夸情夫:“还是你厉害....”另外他们两个人还图谋李先生的财产,方女士想跟李先生离婚,好光明正大的跟情夫在一起。但是又舍不得李先生的财产,那个男人也惦记着李先生的财产,提出了一个让李先生后背发凉的建议:“心狠点,弄点慢性药给他吃算了。”
或许是不敢杀人,或许是考虑到女儿,又或许是怕被警察发现。方女士没有答应,不过即使这样,李先生也是忍无可忍。这一次没答应,可经不住对方反复劝说,说不准下一次情迷意乱之际就答应了。何况,他不敢想象在外务工的这些年,妻子究竟背着他出轨了多少次。他的头顶可谓是顶着一片大草原,事后,方先生以录音为证据将妻子与其情妇一同告上法庭。
告妻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同意两人离婚,告妻子与情夫重婚,要求予以刑事制裁。证据面前,方女士不想承认也没办法,只好倒打一耙称李先生采取窃听手段来获取证据。且证据是违法的,不仅不能作为处置财产的依据,该行为还是违法的。那么这份证据真是违法的吗?法院最后又是如何判决的呢?首先是证据合法性的问题,如果来源不合法确实不能被采取。
用武力采取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手段获取,或是偷录、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问题是这辆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名义上归方女士一人使用,实际上夫妻双方对这辆车都有平等处理权。李先生在自己的车上放置窃听装置,没有侵害任何人的权利,法律也没有禁止这种行为。
所以他得到的录音来源不违法,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份证据可以被采取。至于伪造,李先生曾申请专业机构对录音内容,以及方女士的声音进行音频对比鉴定。是方女士自己缺席,拒不鉴定,光靠言语不能证明该录音伪造。综上,法院判定这份证据有效,方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有悖道德伦理,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夫妻,他们应当互相忠实,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可是方女士却选择出轨,经调解无效后,法院判定两人离婚。同时,两人是因方女士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方女士还应当给予李先生离婚损害赔偿。仅仅离婚、财产划分,这还算是轻的,若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